委托他人设计开发智能系统后不付尾款,北京某公司被判违约

委托他人设计开发智能系统后不付尾款,北京某公司被判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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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了一起司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原告某智能科技公司和北京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委托某智能科技公司研究开发“智能共享平板机柜系统新技术开发项目”,建立一种基于物联网技术及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模式下的“智能系统”产品以及针对“智能共享平板机柜系统”产品的综合服务平台硬件部分及硬件控制系统,研究开发设计经费总额58万元。

原告某智能科技公司主张原告依约完成了产品开发、验收及交付,北京某公司仅支付37.4万元费用,余款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且北京某公司股东李某、康某在明知存在债务纠纷情况下将公司注销及清算,故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康某支付合同款20.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

石景山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某智能科技公司已完成涉案合同开发工作,智能共享平板机柜系统已经过验收合格并满足全额付款条件,北京某公司未完全给付、迟延给付构成违约。李某、康某作为北京某公司股东,明知公司有债务尚未结清仍违法清算,两人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法官表示,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推动创新的关键在于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支撑。本案是在技术委托开发中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北京某公司委托某智能科技公司研究开发的“智能共享平板机柜系统”,是综合软硬件于一体的平板电脑智能管理产品,集合了智能化无线通讯、电源控制、电机驱动、无人售卖等功能,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及商业应用价值。某智能科技公司为涉案产品研发投入了时间、人力、技术,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交付产品并经过验收合格,其劳动成果及合同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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