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失信医药企业曝光:新增1家“特别严重”,华北制药仍在列

又一批失信医药企业曝光:新增1家“特别严重”,华北制药仍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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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第9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评定结果,与上一期相比,新增3家公司。根据信用修复规则,失信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后,可以从名单中退出。但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从第1期就进入失信名单的华北制药,成为了名单“常客”,直至第9期名单,依然在列。

3进4退,失信名单动态调整

第9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评定结果显示,截至2024年3月31日,共有25家企业被评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其中新增南宁市东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哲仁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伍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企业。

新京报记者对比第8期评定结果发现,该名单中除了新增3家企业外,还有遵义百颐医药有限公司、阿克苏赣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大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中联恒康商贸有限公司4家企业退出名单。

2021年9月2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第1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评定结果开始,截至目前共发布9期。据新京报记者统计,共有38家企业曾经进入该失信名单。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共有13家企业修复信用,退出了失信名单。

从第7期评定结果发布开始,国家医保局不再详细列举各家公司进入评定结果的原因,仅以表格进行展示,上述新增的3家企业因何进入名单尚不得而知。不过从以前发布的6期评定结果看,除了华北制药和北京百奥药业是因为集采断供外,其余均是涉及“给予回扣或不正当利益”。

价格招采信用评级主要依据行贿金额、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严重程度进行确定。比如,单笔行贿1万元以上为“一般”,单笔行贿10万元以上为“中等”,单笔行贿30万元以上为“严重”,单笔行贿200万元以上为“特别严重”。

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可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披露失信信息,直至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或全部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比如,对“严重”评级企业,采取取消涉案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对“特别严重”评级企业,采取取消其所有产品挂网和配送资格等处置措施。

作为医药领域的“顽疾”,“带金销售”屡禁不止。为促使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合法收益,特别是敦促失信企业纠正不合法不合规行为,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引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聚焦医药领域给予回扣等突出问题。2022年6月6日,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其中包括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非法利益链条,重点聚焦医药企业使用票据套取资金,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账簿设置不规范,将套取资金用于“带金销售”、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华北制药至今仍为“严重”失信企业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华北制药最早于第1期进入失信名单,与其同期进入第1期失信名单的另外四家企业已经相继退出名单,但华北制药依然在列。

华北制药进入失信名单,是因其集采断供行为。在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华北制药的布洛芬缓释胶囊中选,但其以“产能不足”为由,在山东省未能按协议供应约定采购量,经相关部门多次约谈协商,供应情况仍未改善。2021年8月11日,华北制药提出放弃中选资格,造成山东医疗机构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山东省医保局最终确定了替补企业继续保障供应。受此事影响,华北制药被中断布洛芬缓释胶囊3年挂网资格,并被取消在山东省参与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集采的申报资格。据国家医保局信息显示,华北制药的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山东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评定华北制药“严重”失信,进入第1期失信名单。

据华北制药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在第三批国家药品集采中,公司的布洛芬缓释胶囊中选地区包括山东省在内的7个省市,中选价格为每盒8.04元,2020年11月各省陆续执标。中选省市首年约定采购量共为7975万粒,协议期限3年。自执行中选结果至2021年8月20日,华北制药实际供应量只有为1585万粒。其中,山东省协议约定采购量为2511万粒,自执行中选结果至2021年8月20日,华北制药提供山东省实际供应量为365万粒。对此,华北制药将原因归结为“产能不足”,并表示公司在积极推进该品种的产能扩产,预计扩产后年产能达1亿粒。

今年2月2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第8期失信名单后,华北制药曾对媒体回应称,仍是受到2021年布洛芬缓释胶囊供应问题影响。

医药企业失信,会有哪些处罚?

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在医药企业出现给予回扣等时,分级采取提醒告诫、提示风险、限制或中止投标挂网、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也鼓励企业整改,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国家医保局在解读《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时曾强调,对于“一般”或“中等”失信的后果,企业要足够重视。因为惩戒有延续性和累加性,如果没有及时纠正,后续新形成的负面影响会导致评级结果累加乃至升级。如5次“一般”失信将累进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将累进成“严重”失信。企业应用好信用修复规则,如对于“回扣”行为,企业可用的修复措施既有退回不当收益,也有降价剔除价格虚高空间。一些企业认为可以用退款代替降价,实际上退款措施是回吐前期的不当收益,对于后期高价行为没有修复;而降价是纠正虚高价格,避免造成新的危害。在信用修复的问题上,退款不能代替降价。

此外,信用评价制度中规定,失信企业在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案件发生地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书面报告。如未报告,将给予一次“一般”失信评级。国家医保局此前曾特别提醒有关企业,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避免失信评级累计。国家医保局会定期在官网的“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公布“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强化社会监督,加大警示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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