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0-新公司法下公司对外担保实务问答

NO.20-新公司法下公司对外担保实务问答

00:00
01:26

NO.20-新公司法下公司对外担保实务问答


20.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公司未对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的,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对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未规定公司未提起诉讼时公司权利的救济问题,而是将相关规则指向了《九民纪要》第21条,该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而根据2018年《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应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法人拒不提起诉讼的,其他股东可以依照该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