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最高检发布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欠薪引发的盗窃案,在综合审查后,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因被欠薪盗窃所在工地钢筋,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情显示,陈某华、李某、黄某、刘某辉等四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一项目工地当钢筋工,主要负责切断钢筋、制作造型。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因工资被拖欠、经济拮据,四人经商议后决定合伙盗窃所在工地钢筋,后续通过电动三轮车将钢筋运送至废品回收站出售牟利,利益均分。
其中,陈某华、李某盗窃11次,分别获利2000余元;黄某盗窃8次,获利1200元;刘某辉盗窃6次,获利900元。
案发后,四人均在工地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审查起诉阶段,四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四人实施盗窃犯罪系因欠薪生活陷入困顿而引发,虽盗窃次数较多,但每次盗窃的数额相对较小,最终依法对陈某华等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何为相对不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视事实、证据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
对于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其中,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日报》曾刊文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据此,相对不起诉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总则规定免除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规定免除处罚的情节;虽然没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但检察机关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表现,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为何决定相对不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陈某华等四人称盗窃事出有因,是由于工地负责人拖欠工资导致经济拮据,四人担心无法及时支付孩子学费而实施了盗窃。
为进一步核实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联系犯罪嫌疑人所在工地“工头”,询问相关情况,同时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原籍地村干部,了解其各自家庭情况,证实犯罪嫌疑人均为各自家庭的经济支柱,此次盗窃犯罪动机自述真实可信。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华等四人盗窃次数最多达11次,均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四人的盗窃犯罪系欠薪引发,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较低,且四人均无前科,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虽然本案涉案仅4人,但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该工地被欠薪的钢筋组农民工还有15人。且案发时间系春节前,欠薪导致农民工无法回家过年。检察机关多次与工地负责人沟通,要求及时支付工资,又会同派出所实地走访,再次督促工地负责人及时支付欠薪。
工地负责人最终于2024年1月30日向包括本案4名涉案人员在内的19名钢筋工支付了17.1万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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