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网络文学产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随之而来的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给作者和经营者造成严重损害,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隐患。网络文学盗版侵权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将侵害权利人利益,最终也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资源”“版权库归属”“网络文学改编”等五种情形为例,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阐述。
非法获取并传播资源
非法获取并传播网络文学资源,系最典型、最直接的网络文学盗版侵权行为。
侵权人通过网络爬虫、数据抓取乃至手打复制等手段非法获取网络文学作品,并在其自身经营或参与运营的盗版网站、APP中免费向用户提供,最终通过广告等途径盈利。侵权人将作者辛勤撰写的网络文学作品,当成攫取流量和非法利益的工具,部分案件侵权人获益超过百万,给作品权利人造成沉重损失。
法官提示,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的署名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根据情况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将被处以罚款,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以致构成犯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搜索引擎转码阅读、应用商城盲目发行
随着信息技术进步及手机用网习惯养成,搜索引擎及应用商城均成为盗版传播的重要渠道。一方面,部分搜索引擎软件除提供检索网络文学作品的通道外,其网页转码功能、读书服务插件还可自动识别作品乃至优化排版、屏蔽弹窗,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无需跳转至第三方链接即可阅读盗版作品;另一方面,部分应用商城对阅读类软件是否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资质以及是否拥有传播内容版权疏于审核,导致盗版内容通过其发行的APP广泛流传。
法官提示 ,如用户可通过搜索引擎、搜书软件等途径直接检索到网络文学作品,且转码阅读去除了被链接网站的相关信息,完成搜索后也无需跳转,而是可以直接在搜索工具上阅读,则整个“搜索+转码”阅读服务可能取得近似于提供作品的效果,存在侵权风险。应用商店是用户下载App的主要渠道,面对日益严重的App版权侵权风险,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举措监管侵权行为,避免盗版资源肆意传播。
资源库、版权库开放扩散
随着知识经济发展、版权意识增强,不少资源库、版权库应运而生,经营主体往往还将其精心建设的资源库、版权库有偿授权他人使用。然而,部分经营主体将并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收入其中,在此前提下,无论是资源库、版权库的拥有者还是被授权人,一旦向广大用户开放“库存”并以此牟利,均可能导致库内侵权内容扩散。
法官提示 ,如果不享有资源库、版权库内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则通过授权第三方使用牟利、向广大用户开放“库存”牟利等行为均可能构成侵权,相关主体应当加强对库内作品权属问题的把关意识,规避侵权乃至大面积侵权的法律风险。
“洗稿抄袭”“借名搭便车”
网络文学在漫长发展过程中沉淀了一大批优质著名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技术不断发展,也导致相应侵权、不正当竞争手段滋生。如一些侵权人借助文字生成软件洗稿,用极低的时间、金钱投入复刻他人精心构思的故事情节,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并提升了维权难度。此外,部分网络文学领域的经营者放任站内存在使用外站知名作品名称的网络文学作品,借同名行为搭便车,亦损害原作权利人利益。
法官提示 ,无论是创作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当专注于提供优质、新颖的文学作品,而非想方设法抄创意、蹭热度。司法机关可围绕故事内容、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情节发展等体现作品独创性的方面,对被诉侵权作品和涉案权利作品进行实质对比并综合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对于借名搭便车等行为,司法机关可结合经营情况、作品知名度的要素判断网络文学领域的经营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影视、动漫等改编
网络文学作品已经成为电影电视、动漫游戏、有声读物改编的重要来源,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引来不法分子觊觎。部分经营者在其运营的网站、软件中非法上传侵权影视、动漫、音频、游戏等资源,甚至在正版渠道更新前,违法获取、提前释放相关资源,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法官提示 ,网络文学及其各类型改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由于此类被侵权作品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严重,当权利人依法起诉维权时,侵权人可能承担极高的赔偿金额,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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