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地方逐利型执法引关注,该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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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利型执法与法治社会绝不兼容,必须下大力气破解逐利型执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近日,针对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家姚劲波建言破解地方“逐利型执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的感谢信中称,姚劲波在审议时提出,严格规范跨区域执法司法的审批流程,罚没款应归中央财政,从根本上破解地方政法机关逐利型执法司法,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进行了专题研究。

何谓逐利型执法?有专家指出,一般而言,逐利型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于对个人或部门利益的追求,而采取的违背法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执法行为。显然,逐利型执法于法不容,背弃了法治精神,伤害了社会公平。

而从实际案例可知,企业是最大的受害者之一。有个别地方为了达到逐利型执法的目的,对企业不惜采取刑事手段,其结果是,“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职工”。如果企业确实存在问题,理应受到惩处,依法处理,并非不可,但就怕不按“套路”出牌,比如,违反法律规定异地抓捕、随意关停企业、划扣冻结资金、侵吞应当返还财产等。

近年来,中央加大力度治理逐利型执法。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明确指出:“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可资佐证的是,多地集中整治“逐利执法”,并重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

应该说,在人人喊打之下,逐利执法乱象有所遏抑,但并未绝迹。有专家表示,从近年来各省份披露的数据来看,一方面,罚没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是有所增加的;另一方面,罚没收入也有较大幅度上升。不过,从整体的趋势来看,上述比重和增幅在2023年和2024年第一季度已有所下降。

逐利型执法难以消除,症结何在?可归为一个“利”字。执法为何逐利?“罚没收入作为地方非税收入的一部分”。为此,在利益驱使下,相关部门有动力执法,为了逐利甚至敢于违法。执法获得的利,可供当地支配,如何支配?一来,可缓解地方税收收入压力;二来,可经拨付转为执法机关的经费。这或许正是逐利型执法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逐利型执法,禁而不绝,如何破解?罚没收入全归中央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代表、委员就此提出真知灼见。比如,有委员建议,应当从完善立法明令禁止逐利型执法、执法过程中罚没所得全部依法上缴中央财政、执法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调拨、完善监督问责机制等方面共同发力。

罚没收入全归中央,牵一发而动全身。比如,可能会打击一些地方执法机构的执法积极性,导致正常执法空转,乃至导致地方政府运营困难。但是,并不能因为有阻力而放任逐利型执法大行其道,更不能因触动个别部门的既得利益而允许违法行为存在。切断执法机关逐利执法的利益链条,势在必行,由此导致的财政紧张,应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来解决。

破解逐利型执法,具有多重意义。比如,既可捍卫法律尊严,也可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给企业吃下定心丸,还可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司法腐败等。于此而言,对那些逐利型执法案例,除了问责,还需纠错,乱抓的人要放出来,乱罚的钱应退回去。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看,逐利型执法与法治社会绝不兼容,必须下大力气破解逐利型执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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