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涉“外星人电解质水”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涉“外星人电解质水”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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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强化辖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海淀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走进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涉“外星人电解质水”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某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妙乐泉电解质水”包装、装潢与“外星人电解质水”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其生产经营者和网络运营平台告上法庭。庭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如调解不成,该案将择期宣判。

原告诉称,其生产的“外星人电解质水”于2020年6月上市,销量和知名度均遥遥领先于同类产品,获得业内的认可和消费者的喜爱。被告一与原告系同行业经营者,其生产、销售的“妙乐泉电解质水”的包装、装潢与“外星人电解质水”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饮品有限公司在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中宣传、销售“妙乐泉电解质水”,被告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一辩称,“外星人电解质水”的包装、装潢不具有独创性,亦没有知名度;“妙乐泉电解质水”的包装、装潢与“外星人电解质水”的包装、装潢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二辩称,其并非涉案电商平台运营者,非本案适格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已经尽到合理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保护之利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案件事实得到了全面展示,庭审高效、有序进行。庭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如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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