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围绕“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民生反垄断等八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今年以来,共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1640件,26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国宇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认证结论及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案
前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2022年2月起至2022年5月止,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为全国27个省、直辖市的202家企业出具《公共机构绿色食堂服务认证证书》、《品牌服务认证证书》、《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等服务类认证证书236张。当事人在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至5月期间,在未开展现场审核、远程审核的情况下,伪造认证档案并向有关企业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获利人民币24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800元、撤销当事人《认证机构批准书》的行政处罚。
真实有效的认证结果是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在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提高产品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当事人作为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其违法行为严重违背了认证活动客观、真实的原则,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事故隐患,严重影响了认证权威性和有效性,扰乱了认证市场秩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聚焦认证行业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质量认证的公信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上海乐达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前期,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单。根据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在售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基本性能项目“低限报警设定值%LEL”不符合GB15322.1-2019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购进8台型号为GTQ-GN8020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货值金额共计24000元。至案发,涉案产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可燃气体探测器8台、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
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值性能,决定了在被检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设定值时,探测器能否及时发出报警信号,预防气体泄露引起的爆炸和事故。燃气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筑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3、上海青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测案
前期,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对当事人未按标准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系一家主要从事环境检测服务的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6月出具了SHQC2305013-1的检测报告,其受委托的样本系无组织废气,该报告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采用的系重量法HJ 1263-2022,检测时使用的电子天平编号为JA-016,型号/规格:PWNI125DZH,校准证书编号2022F-1206-0006,实际分度值为0.00001g。根据重量法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检测样品采样前后增重均小于1mg,不符合《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7.1.5规定的“当分析天平的实际分度值为0.00001mg时,滤膜增重不小于1mg”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属性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不容挑战。本案的查办,有力督促了检验检测行业从业者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以高质量检验检测服务为百姓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安全保驾护航。
4、上海鲸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前期,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海鲸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贷款中介服务。当事人于2023年6月开始使用“薪享融”系统向潜在客户拨打电话开展助贷业务,推销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有贷款需求,当事人雇佣的助贷员会邀请其到公司经营场所做进一步洽谈,达成贷款意向的客户,当事人与其签订贷款委托服务合同,帮助其向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助贷员与客户的通话录音自动保存至“薪享融”系统联动的工作手机“助贷通”app内。当事人在招徕业务过程中,一直以“银行”名义介绍其助贷业务。当事人的业务培训师也以“常规话术模板:……我这边是银行助贷中心的……”对助贷员进行培训。现查明,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当事人要求助贷员以某银行名义对外介绍其助贷业务。至案发,当事人以某银行名义完成39笔助贷业务,当事人与该银行并无隶属或者合作关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以某银行名义推销贷款中介服务,但实际与银行并无隶属或者合作关系。其以虚构事实的方法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服务提供者为银行,提供的是银行贷款服务,而非中介服务公司,使得消费者对该公司助贷行为的主体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经营主体,特别是同业竞争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查办,对规制类似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威慑作用。
5、尊者汇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价格欺诈及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
前期,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提供的“金山常青藤及宁波杜湖山庄三天两夜养生、养老深度体验”的宣传单上含有“原价298元/人,现优惠价168元/人”“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共印制了1000张上述宣传单并对外发放,共有426名消费者报名参与了该活动,每人付费168元,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71568元。当事人宣称的“原价298元/人”无历史成交记录,为当事人虚构的被比较价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项和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8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通过虚构价格的方式引导老年消费者与其订立消费合同,并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发后,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指导当事人进行整改,督促养老服务机构经营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上海参参爱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前期,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先后注册了域名为
的网站,名称为“参参爱植物干细胞”和“AI智能舱”的微信小程序,并通过上述网站及微信小程序推销其经营的产品。当事人在“参参爱植物干细胞”微信小程序上,针对其经营的“参参爱你•人参饮品”的食品发布了含有“有助于安神养眠”“有助于迅速提升免疫力”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含有“胃癌……服用野山人参干细胞后,肿瘤大小有所减少”“淋巴癌……服用野山人参干细胞后,肿瘤消失”“子宫癌……服用野山人参干细胞后,癌细胞消失,体力恢复,体况改善”“乙肝病毒携带者……服用野山人参干细胞后,乙肝表面抗原转为阴核乙肝表面抗体呈阳性”等内容的广告,并在广告页面内配上了服用前后的治疗效果对比图片。当事人在其“AI智能舱”微信小程序上,针对其经营的“健康调理舱”产品发布了含有“降血压 降血脂 降血糖 降尿酸”“预防冠心病、心梗、中风等”等内容的广告。经查证,上述产品为普通食品和普通电器,不存在当事人宣称的疾病治疗功能。涉案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在其网站、小程序上发布。案发后,当事人撤下了相关广告页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销售普通食品、普通商品时利用虚假广告宣称预防治疗疾病的功效,会对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造成极大的误导,甚至可能会耽误疾病的治疗,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失。本案的查处,是市场监管部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在引导老年消费者理性消费,帮助其提升辨识能力方面也有积极作用。
7、冯某某等四名代理师专利违法案
前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冯某某等四名代理师签名办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代理“一种袜机控制柜上的散热通风装置”等10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冯某某、周某、刘某某、龙某作为精晟公司的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确认上述10件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
冯某某等四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上述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专利的合法保护,是鼓励社会创新、尊重知识价值的具体体现。本案中,涉案当事人作为专利代理领域的专业人士,在明知其代理的涉案专利彼此间非常相似,极有可能会被驳回的情况下,仍为客户签名办理专利申请的行为,不仅违反专利代理职业道德规范,扰乱专利代理活动正常秩序,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专利管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本案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领域具有新颖性,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在上级的业务指导下,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有效维护了专利代理市场秩序。
8、上海慧战贸易有限公司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及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前期,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向消费者售卖水产品时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涉嫌为作弊秤。执法人员使用500克标准砝码对该电子秤进行称重时,电子秤显示数值为550克。经查,当事人于 2022年 9月通过流动摊贩购进了1 台“ACS-30 ”电子计价秤,用于销售水产品时对外进行称重服务,相关 “ACS-30 ”电子计价秤在开机显示正常称重的状态下,通过输入相应按键,可将电子计价秤由正常称重状态切换至作弊状态。在作弊状态下称重,显示的货物重量是实际重量的1.1倍。至案发,当事人使用作弊秤销售水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257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52元。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电子计价秤没有进行强制检定,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计量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52元、罚款人民币1300元的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作弊属于经营欺诈行为,本案的查办给那些以“缺斤少两”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不良商贩敲响了警钟,引导、告诫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计量消费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全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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