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视评:迟到98次突遭解约,员工该如何避“坑”?

正观视评:迟到98次突遭解约,员工该如何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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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近日发布一则案例,2021年5月,40多岁的程序员王某入职某计算机科技公司,担任团队技术总监,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约定月薪6万余元。2022年底,公司突然以其迟到98次为由,提出无偿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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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次,乍一听是很严重。据了解,该司执行标准工时制,早九晚六。而王某表示,他自入职起每天上下班打卡,实际工作时长超过八小时,公司从未因考勤问题对他进行提示、告知或扣罚工资、奖金。对此,公司表示,没义务也没精力在员工违纪时告知,但不代表放弃了处罚员工的权利。可是,王某团队其他员工的上下班打卡时间跟他近似,却没有受到处罚。如此看来,该司是有选择性地保留了处罚权,针对意味明显。

实际上,此事有一个背景,那就是,事发前公司已经在和王某协商解约了,但协商未果。这就容易理解,公司为何要翻旧账,以证明王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但问题是,公司等于一直默认了王某等人的出勤状态,又怎能说不认就不认?如果公司这样的做法被法律认可,那员工岂不是要人人自危,如履薄冰。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尽到管理责任,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王某18万余元。这就是一个给员工“挖坑”的公司的下场,对所有用人单位都是一次警示。身为打工人,我们也要严格遵守公司纪律,这不仅是分内之事,也可能是避坑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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