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 上海一男子欠人1500万元 因无力偿还选择轻生 债权人将男子妻儿告上法庭

人死债消? 上海一男子欠人1500万元 因无力偿还选择轻生 债权人将男子妻儿告上法庭

00:00
05:37

“人死债消?”上海,男子欠人1500万元,因无力偿还,选择轻生。债权人随后将男子妻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令人点赞!

据悉,2年前,男子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男子钱某借了200万元,与钱某约定一个月后全额归还,可到期只还了15万元。随后不久,李某就因债务缠身、无力偿还借款选择自杀。

钱某懵了,不过想到法律上并没有人死债消之说,虽然李某去世,但是其债务并不会当然地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钱某为了讨回欠款,于是将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妻儿、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妻儿、父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法院查明,李某除了欠钱某100多万元,还欠其他人不少钱,累计欠款金额高达1500万元。

而李某名下仅仅只有一套住房,扣除贷款后,仅市值1400万元。而如果再扣除李某妻子夫妻共有的份额,还会更少。

选择继承李某的遗产,就要对应承担李某的债务,李某妻子自然不傻,当庭表示放弃继承,同时作为9岁儿子的监护人,代表儿子,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

不过,李某妻儿表示,自己工资不高,儿子才9岁,希望法院在李某遗产范围内,为儿子保留必要的份额。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死亡不是债务的挡箭牌!

李某妻子的请求并非没有任何依据。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而最终,法院考虑到李某儿子年龄尚小,还是未成年人,综合考虑李某妻子的收入,认为本案适用必留份规则,应为李某儿子留一份遗产,作为成年生活前的生活保障。债权人钱某等人出于对李某家庭的同情,也作出了让步。

法院最终判决在李某遗产范围内,为李某儿子保留16万元,剩余的用于归还债务。

最后,对此有人说,只要活着,什么都有可能!李某死得太不值了!

有人说,16万太少了,孩子还小,以后的日子还长着呢。

还有人说,不是唯一住宅不能拍卖吗?

16万元确实不多,但是涉案房产尚有银行贷款,如果是李某婚内买的,就属于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市值1400万元,扣除李某的700万元,其妻子还能拿到700万。

而即便是李某婚前买的,婚后还贷,还贷部分也属于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妻子仍可以分到不少钱,应该足够李某妻儿生活。

换句话说,16万元的指导意义,更大于实际意义。

而死亡不是债务的当然挡箭牌,唯一住宅其实也不是。

早在2005年,最高院就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6条、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

当然,如果被法院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执行人也不是只能“流浪街头”。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执行后,法院会落实对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安置,保障其在合理期限的居住权。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用以解决其居住问题;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租赁用房。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水牛哥大昌平

    这种情况银行状告人家妻儿 毫无道理 谁给贷的款谁负责 这才是最大的公平 死刑犯被枪毙 家属也得负责呗 什么逻辑 谁给贷的款 谁签的字 就是第一还款人 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