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部委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
《管理办法》指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是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是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四是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管理办法》禁止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直接将项目移交政府,或者通过提前终止协议等方式变相逃避运营义务。
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