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司法解释今起征求意见 专家解读有关婚姻家庭的热点问题|封面深镜

《民法典》新司法解释今起征求意见 专家解读有关婚姻家庭的热点问题|封面深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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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公告,引起公众关注。公告显示,最高法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这份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热点问题。比如,涉及婚姻赠予房产的处理、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关于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问题的处理作了规定。

针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封面新闻梳理了几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话题,邀请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四川省反家庭暴力知识普及基地法学博士贺海燕进行了解读。她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整体上加强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与保障,细化了离婚时经济弱势一方的经济帮助,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

离婚时归其子女所有

“《民法典》中提到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的问题,但并没有明确房屋到底应该如何处理。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贺海燕说。

贺海燕说,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十九条中,没有说清楚的父母出资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只说了如果是赠予的情况之下,是对一方的赠予还是对双方的赠予。这导致实践当中司法裁判案例各个地方都不统一。“比如四川,在没有证据显示它到底是赠予还是借贷的情况之下,主要认定为借贷,但是有的地方就推定为父母是对子女的赠予。”

针对这类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该条内容以一方父母出全资,还是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进行分类,虽然回避了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予的问题,但是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让法官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出资方父母的子女一方或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适当补偿或折价补偿,有助于最终实现个案的公平,从而避免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公,而让出资方父母走向诉讼。”

夫妻一方被直播平台引诱打赏

另一方主张返还应获支持

随着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此前发生过诸多因“打赏”问题引发的纠纷,此类话题也颇受社会关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对直播打赏的话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提到,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尤其是关于夫妻一方打赏的两款规定,我国《民法典》此前未作出明确规定,作为此次新增的内容,从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角度讲,具有很好的引导作用。”贺海燕说,第五条第三项内容,相当于是新增列举了一个可以要求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形,对于当事人在不离婚的情况之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有非常好的权利保障作用。

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另一方有权申请停止该行为

“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抢夺、藏匿未成年的子女情形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事由,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在离婚诉讼期间另外一方父母实现监护权提供了解决方案。”贺海燕说,针对此类问题,此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裁判,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征集意见稿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新增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作为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的情形之一,事实上扩大了人格权行为禁令的适用范围,将父母对孩子享有的监护权作为人格权的内容之一,加强了对父母的监护权的行使和保护的力度。”贺海燕说,该规定明确了,不论什么理由,都不能成为父母一方或其父母藏匿抢夺子女的抗辩理由。即引导民众通过理性适当,且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不能通过侵害孩子以及另外一方被监护权和监护权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权益。

婚内变更房屋登记离婚时可要求返还

明确离婚经济帮助具体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的内容实质上改变了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任意撤销权与限制在具有夫妻关系这一特殊主体的适用效力。”贺海燕解读,按照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处理方法,夫妻一方赠房产给另外一方,如果完成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那么这个赠予完成之后通常是不能撤销的。“但是根据征求意见稿的新规定,即使完成了房产的赠予,日后也可以根据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以及双方的经济情况,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而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贺海燕解释,也就是说,即使婚内男方将房子变更到女方名下了,该房产在离婚时也有可能被男方拿回去,然后给女方适当补偿。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条,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以前离婚经济帮助条款因为使用较少,常被称为‘僵尸条款’,新规中,增强了可操作性,很有意义。”贺海燕说,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条,细化了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措施,增强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真正实现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功能。

特别是针对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通过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和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的方式进行经济帮助,可以更好地帮助离婚时经济弱势的一方,特别是针对离婚且带着孩子的女性。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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