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理解

共同犯罪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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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779号]郑福田、傅兵抢劫案——对共同犯罪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点:
由于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难以准确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稳定,其供述的作案细节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印证(特别是必须亲临现场才能感知的细节),是否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延伸收集到其他可印证的证据。
证据不足的表现形式通常有:(1)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2)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3)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4)依据现有证据能够得出不同结论,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据不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被告人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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