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蕴

受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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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蕴〕
受者,心所法之一,于五蕴中列在第二,名为受蕴。《广论》云:“受谓识之领纳。”按此言识者,乃心之别名。领纳即受。识之领纳者,犹言心上所有之受心所法。受与识,各有自性,非是一法故。《三十论》云:“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此言受之自性,即是领纳。顺违等者,缘可爱境,谓之顺益;缘者缘虑,后皆准知。缘不可爱境,谓之违损;其非可爱亦非不可爱者,谓之俱非。或谓之中容境。境相,复词也。心缘顺违等境时,心者,具云心王。后皆准知。必有领纳的作用,与心俱起相应,此即受心所是也。
起爱为业者,由此乐等领纳,有起欲爱之作用。业者作用义,解见前。谓于乐受之境,未得,则生贪欲,必期于得故;已得,复贪欲,不肯离失故。若于苦受之境,未得,则有愿幸弗得之欲;已得,则有愿即离失之欲。是爱欲恒依苦乐等受而起,故谓受有起爱之作用也。《杂阿含》及《缘起经》等说受者,此中不及详。
诸论皆说受有三种:苦受、乐受、舍受。舍受者,非苦非乐,故名。按受心所,即相当于心理学上所谓情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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