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山羊之父”引入国内后遇“搬迁让路”灭失 公司要求赔偿过亿,当地仅愿赔百余万

“肉山羊之父”引入国内后遇“搬迁让路”灭失 公司要求赔偿过亿,当地仅愿赔百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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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肉山羊之父”的波尔山羊,曾被农业部列入我国农业科技领域著名的“948”计划。

2003年12月,109只波尔山羊乘包机落地厦门。这批山羊由当时的国家农业部、质检总局批准,在中澳两国政府共同努力下,才得以顺利入境落地。

然而,这样一批山羊,却因当地一条高速公路的修建,在“搬迁让路”的过程中灭失。投入巨资引进这批山羊的福建省永安市大展牲畜有限公司,在搬迁协议签订十四年、历经四次行政诉讼胜诉后,至今未和当地政府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波尔山羊 图据视觉中国

目前,大展公司又一次起诉主导高速公路修建的福建省永安市政府,请求法院撤销永安市政府作出的百万补偿决定,其提交证据称因“整体搬迁”造成土地使用权损失、牧草损失、经营性损失等超过亿元。

今年3月5日,泉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肉山羊之父”乘包机到中国“落户”

2003年12月23日,《厦门晚报》刊登了一则消息,厦门机场迎来了一批特殊“乘客”——109只澳大利亚波尔山羊。这是厦门港口也是福建首次较大批量地进口牲畜。

引进这批波尔山羊的过程十分不易,背后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据中国网报道,199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从“九五”开始组织实施“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该计划由当时的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

此后,农业部将“引进肉用波尔山羊,加速我国山羊产业化进程”列入“948”项目。2003年9月,农业部批准了经福建省政府呈报的大展公司境外引种繁育项目。2003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了这一项目,并颁发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对于这批波尔山羊的引进,大展公司创始人陈瑞臻至今记忆犹新。“当时,为了能够确保引进的波尔山羊品种纯正、检疫合格,我和一位支持这个项目的政府官员赴澳六十天,才最终促成这批波尔山羊回国,每只波尔山羊5万元,是专门包机运回来的。”

陈瑞臻展示原繁育基地开发建设规划图

据当时的《福建法制报》报道,这是我国最后批次从境外引进、属我国唯一保持完整原种种群体系的原种羊。

为迎接这批波尔山羊,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大展公司获批永安市曹远镇东风村和大湖镇坑源村1932亩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投入巨资建成现代农业产业园。

2006年,福建省政府将大展公司“国际名优种羊繁殖与优质肉羊产业化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2007年,该项目还争取到亚洲银行96万美元贷款支持。但该笔贷款也因之后永宁高速公路建设、大展公司被整体搬迁而提前还贷。

养殖基地“整体搬迁”为高速“让路”

正当大展公司发展之时,一条高速公路的修建,打破了该企业的计划。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因永安至宁化县高速公路建设在大展公司的养殖基地通过,对基地的养殖环境造成重大影响,2007年10月,永安市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永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作出【2007】1号《会议纪要》,同意波尔山羊养殖基地整体搬迁。

2009年10月15日,永宁高指与大展公司签订《关于大展牲畜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建安部分补偿款的包干协议》,约定:原告波尔山羊基地的整体搬迁建安部分的补偿费按1630万元包干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该款支付后,原告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原告及波尔山羊基地内的房舍、羊群、管道、杆线、牧草、树木等地面物搬迁、移植完毕。

生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

2009年11月16日,永宁高指与大展公司签订《关于大展牲畜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原种波尔山羊繁殖基地开发建设费用补偿和整体搬迁厂房临时过渡补偿款的包干协议》,约定:永宁高指同意大展公司整体搬迁原种波尔山羊繁殖基地开发建设补偿费按1630万元支付。永宁高指同意波尔山羊整体搬迁厂房临时过渡费按13.92万元支付给大展公司,两项补偿费共计1643.92万元。双方必须在2009年12月5日内就原告提出的经营损失、土地使用权补偿等的补偿事项进一步协商、确认完毕,签订相关补偿协议,并将相关余款全部支付给大展公司。

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大展公司根据协议实施了整体搬迁,永宁高指根据协议向大展公司支付了补偿款1643.92万元。

不过,对于协议约定中的后续经营损失、土地使用权补偿等的补偿事项,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便未兑付给大展公司。

引入山羊最终灭失

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公司索赔2亿多元

当地最新补偿决定为135万余元

由于养殖波尔山羊对于饲养环境的要求很高,而后续的补偿一直未商定和兑现,大展公司没能找到并建设合适的养殖基地,这群自澳大利亚进口的纯种波尔山羊最终灭失。

2020年1月7日,大展公司经多次讨要赔偿无果后提起行政诉讼,以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为由,将永安市政府起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整体搬迁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向原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青苗补偿费、经营损失补偿费、土地使用权损失补偿费或另行安置土地、波尔山羊种群灭失费等费用。

南平市中院对于本案的认定,福建省高院二审维持该判决。

同年8月,南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多年来,大展公司多次书面向永安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就后续补偿项目进行补偿,永安市政府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对后续补偿依法作出行政补偿决定。法院认定永安市政府对大展公司整体搬迁未作出后续补偿违法,责令其自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永安市政府不服提出上诉后,2021年4月,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2021年10月,永安市政府作出《关于大展公司基地整体搬迁后续补偿的决定》。根据该《补偿决定》,大展公司的经营损失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均为零,即没有损失,牧草损失76万余元,青苗费尚有9万余元未支付,从而决定:1、支付青苗费尚有9万余元;2、支付经营损失和土地使用权、牧草损失等后续补偿费76万余元。

大展公司认为,永安市政府单方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违法,经营性损失及土地使用权损失是福建省高院生效判决确认的项目,而评估公司将没有能力评估的经营性损失及土地使用权损失评估为零,这明显不当。

此后,大展公司又将永安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补偿决定》;永安市政府赔偿大展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损失、土地使用权损失、青苗补偿及其他费用,并赔偿延迟支付补偿款利息损失。

2022年9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永安市政府《补偿决定》的第二项,责令永安市政府在三个月内对大展公司主张的经营性损失、土地使用权损失、青苗补偿及延迟支付补偿款利息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生效判决书对于该事件的认定

永安市政府提出上诉后,2023年3月,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2023年6月25日,永安市政府再次作出《关于永安市大展牲畜有限公司波尔山羊养殖基地整体搬迁后续补偿的决定》,该决定依据某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依旧认为土地使用权没有损失,决定需支付大展公司经营性损失14.6万余元、牧草损失76万余元及利息44.8万余元。

大展公司于2023年9月再次将永安市政府起诉至了泉州市中院。其在起诉状中描述称,该行政补偿决定仍是单方面委托评估公司,程序不公正、内容不客观、结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被告亦应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充分补偿。

今年3月5日,泉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据悉,庭审中,大展公司要求政府方赔偿其土地使用权损失补偿费、牧草损失补偿费、经营性损失补偿费等共计2亿余元。而永安市政府答辩称,其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大展公司因“整体搬迁”而丧失近2000亩土地使用权,为何在政府的补偿认定中为零损失?双方签订“搬迁协议”已有十四年,为何至今没能就经营损失、土地使用权补偿等事项达成一致?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件分别联系永宁高指指挥长、永安市委邱姓副书记及永安市交通局副局长、永安市永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业务科某张姓科长。邱姓副书记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发送的采访短信未得回复;张姓科长则表示其正在忙,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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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自由自在小鱼

    隐形损失比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