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千万货款纠纷,法院仅执行了128万就终结执行?检察院监督后,公司收到588万余执行款

上千万货款纠纷,法院仅执行了128万就终结执行?检察院监督后,公司收到588万余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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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检获悉,近日,为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写并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这10个案例既包括涉民营企业的裁判结果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

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是武汉两家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活动监督案。

据介绍,2017年4月24日 ,武汉甲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贸易公司向乙建设公司供应钢材,自甲贸易公司送货日期满3000吨,乙建设公司需付部分资金,送货当日起以月息1.8分开始计算货款利息,最迟按单笔满6个月付货款和利息的60%,余款40%及利息分两次在一年内付清。乙建设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如期结算货款及利息,否则甲贸易公司有权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2019年12月9日,经双方对账,形成对账结算单,载明“欠本金合计6427807.86元,欠利息合计5207304.72元”,乙建设公司在对账结算单上签章确认。

资料图

2020年1月17日,乙建设公司向甲贸易公司支付钢材款100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钢材款。甲贸易公司遂于当年4月9日起诉至武汉市黄陂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建设公司向甲贸易公司支付货款642万余元、利息520万余元,以及迟延支付的违约金。黄陂区法院于当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乙建设公司向甲贸易公司支付货款542万余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利息520万余元及2020年1月1日之后货款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甲贸易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乙建设公司名下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有存款;有房产3套登记在乙建设公司名下。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扣划乙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28万元,并对三处房产办理轮候查封。该院认为,该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发现的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28万元,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甲贸易公司;对乙建设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轮候予以查封,但该院暂无处置权;现乙建设公司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经法院向甲贸易公司送达财产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甲贸易公司亦未提交乙建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武汉市委政法委在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黄陂区法院在执行中存在执法问题,于2022年7月7日将该法律监督线索交武汉市检察院办理。武汉市检察院调查过程中,甲贸易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该院申请执行监督,武汉市检察院对本案立案审查。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核实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的财产状况。一是根据甲贸易公司提交的线索,查明乙建设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总额分别为513693万元、517465万元、562433万元。二是前往武汉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乙建设公司财务审计状况,核实乙建设公司营业收入和资产情况。三是前往银行调查乙建设公司银行流水明细。查明乙建设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于2020年10月30日资金余额209万余元,当日黄陂区法院从该账户扣划128万元,并作出执行裁定,解除了对该账户的冻结,此时账户余额尚有81万余元。且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5月7日,该账户有多笔大额资金汇入,金额高达3400多万元。四是核实甲贸易公司提交的乙建设公司其他财产线索,发现乙建设公司在武汉众邦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自2019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24日有多笔大额资金汇入,金额合计高达3800多万元;乙建设公司太阳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自2019年8月13日至2022年9月27日有多笔大额资金汇入,金额合计高达6200多万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陂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在仅划扣被冻结银行账户金额128万元、尚有债权81万余元未执行时就解除被冻结银行账户违法,在被执行人明显存在多处财产情况下未经调查,径直以穷尽调查措施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于2023年1月17日向武汉市中院提出检察建议。

武汉市中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3年4月8日作出复函,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并已恢复执行。目前甲贸易公司已收到执行款588万余元。

最高检认为,如法院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会导致债权人手持胜诉判决却无法实现合法债权,同时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案中,甲贸易公司作为中小微民营企业,虽已取得法院胜诉判决,但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导致甲贸易公司因判决执行不到位无法及时回笼资金。检察机关围绕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等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执行案件依法开展监督,破解滥用终结执行程序问题,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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