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施行!事关婴幼儿托育

4月1日起施行!事关婴幼儿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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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自4月1日起施行。标准明确,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针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等。

托育队伍方面,标准指出,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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