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租户黄女士入住后未改房门密码,前物业工作人员丁某某多次入室盗窃,法院判决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21年,黄女士通过物业租赁部工作人员丁某某承租了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居住,房屋自带电子门锁,黄女士入住后一直没有修改密码。2023年,黄女士发现自己的手机、手链等物品总是找不到,还以为是马虎放错了位置,没有再刻意翻找。2023年11月某晚,黄女士独自在家中看电视,忽然听到电子门锁发出了声响,黄女士发现一个人影飞快从大门蹿了出去。
后经民警调查,锁定了嫌疑人是前物业工作人员丁某某。丁某某在为黄女士办理房屋租赁时,一并帮黄女士设置了门锁密码,而黄女士一直没有进行修改。2022年丁某某从该物业公司离职,入职了另一家公司做销售,他想向黄女士推销业务,便来到黄女士家,确认家中无人后,丁某某心生歹念进入黄女士家中偷走了手机一部和手链一条。
2023年5月,丁某某手头缺钱,想起上次去黄女士家盗窃未被发现,想再碰碰运气,又来到黄女士家,输入密码打开房门,将黄女士的手表偷走。2023年11月,丁某某再次来到黄女士家中,发现家中有人后随即逃走。2023年底,丁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丁某某接民警电话后投案自首,部分犯罪未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丁某某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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