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在2009年生育一子,后因二人感情不和,2021年8月经鹿邑县法院调解离婚。
调解协议约定儿子小李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在跟随张某生活期间,小李突发疾病,先后在郑州、南京等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
张某将李某诉至鹿邑县法院宋河法庭,要求李某承担50%医疗费,即2万多元。
李某辩称,已按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该抚养费包含相应的医疗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小李患病花费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主张额外产生的医疗费。
张某作为直接抚养人已全额垫付医疗费,可以要求作为父亲的李某承担相应医疗费用,小李此次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4万多元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李某应承担医疗费用的50%,即2万多元。
遂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垫付的医疗费2万多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此处的医疗费应理解为日常医疗产生的费用。
对超过日常医疗范畴的大额医疗花费仍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本案中张某垫付的4万多元医疗费已经明显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属于大额医疗花费,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李某理应与张某共同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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