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受伤致残后遭老公嫌弃,长期指责对方为“废物”,这样的行为算精神暴力吗?近日,成都金牛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残疾人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赵某因持续对其残疾人妻子钱某实施语言暴力,被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向钱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该案明确了语言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裁判规则,保障了残疾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赵某、钱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2015年,钱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工伤致残程度四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钱某受伤致残后,赵某嫌弃钱某,持续通过微信贬损钱某的智商、称其为废物。之后,赵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钱某同意离婚,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主张。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钱某因交通事故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其身体、心理承担能力较一般人而言更为脆弱。在此情况下,赵某作为配偶,理应加强对钱某身体、心理的照顾与抚慰。然而,赵某不顾钱某身体残疾的情况,持续贬损钱某,称其为“废物”,对钱某形成精神打压。赵某的行为对于具备一定心理承受能力的普通人而言伤害较轻,但对于身体残疾的钱某而言伤害较大,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赵某存在过错。
最终根据赵某的过错程度、双方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赵某向钱某支付3万元离婚损害赔偿款,并判决赵某分得40%的夫妻共同财产、钱某分得60%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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