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鸭啃食致藕塘损失10万余元,山东高院:鼓励保护野生动物,政府给予补偿

野鸭啃食致藕塘损失10万余元,山东高院:鼓励保护野生动物,政府给予补偿

00:00
07:06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成果逐渐显现,野生动物数量明显增加,人们守法意识也显著增强,这使得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冲突渐趋频繁。

在山东临沂河东区,有一家庭农场自2015年起种植30亩莲藕,因生态环境良好,2020年秋季大量野鸭在莲藕池啃食莲藕及莲藕种苗,采取多种防范措施后,依然造成经济损失10余万元。

该家庭农场请求依法作出补偿,但当地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法院也多次驳回其诉讼请求。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农场经营者发现种植的莲藕被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侵食后,选择采取驱赶、设置假人等不具有伤害性的措施减少损失,并未采取违法手段,体现了其较强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应当给予肯定和鼓励;某家庭农场因保护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而遭受的损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近期,人民法院案例库将这起案件收录进参考案例。

案例表明,该家庭农场请求依法作出补偿后,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所属公益事业单位临沂市河东区某发展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国家补偿申请的决定书》。

该家庭农场申请行政复议,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作出《不予受理国家补偿申请的决定书》,责令限期重做。

2021年6月25日,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联合街道林业站、某村村委工作人员到某家庭农场莲藕种植地进行现场查看,到达藕塘时四周无人干扰,现场生态环境良好,在藕塘相邻苗圃地发现3只白鹭,茂密荷叶下发现1只成年野鸭,约6-7只未成年野鸭。经鉴定,该野鸭为绿头鸭,属于国家三级保护动物。

2021年7月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再次作出《不予受理国家补偿申请的决定书》,该家庭农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一只母绿头鸭带着小鸭在湿地觅食。图/新华社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过程中,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某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的《关于绿头鸭对莲藕危害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鉴定分析结论为:临沂市河东区境内存在的绿头鸭资源数量有限,对家庭农场种植的莲藕及其种苗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

2021年10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国家补偿申请的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该家庭农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复议决定及不予受理国家补偿申请决定,确认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为违法,判令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2022年5月,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驳回该家庭农场的诉讼请求。该家庭农场不服,提出上诉。同年8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家庭农场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3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当年8月20日作出行政判决:一、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二、撤销临沂市河东人民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三、撤销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国家补偿申请决定;四、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某家庭农场作出补偿决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家庭农场申请国家补偿属于生态补偿范畴。本案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补偿,不存在行政主体因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本案某家庭农场种植的莲藕因绿头鸭侵食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某家庭农场提供的各项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予以证实。

法院指出,在食物匮乏期,该家庭农场的莲藕被大量绿头鸭啃食,藕塘成为绿头鸭的“食堂”。农场的经营者知晓绿头鸭为受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在发现种植的莲藕被野生动物侵食后,选择采取驱赶、设置假人、放鞭炮等不具有伤害性的措施减少损失,并未采取违法手段,体现了其较强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应当给予肯定和鼓励。家庭农场因保护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而遭受的损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在家庭农场经营者向临沂市河东区某发展中心报告、提出现场调查申请后,该单位未及时组织现场调查,不符合行政程序合法性要求,致使后续作出的《不予受理国家补偿申请的决定书》没有准确查明事实,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证据不足。被诉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结果不当,应当一并予以撤销。

【爆料】请联系记者微信:linghaojizhe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