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邯郸三名初中学生杀害同班同学的消息备受关注。3月18日,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有法律人士表示,有预谋的杀人,是一种情节较为恶劣的犯罪,社会影响较坏,会受到更重的定罪处罚。本案中,会追究未成年凶手刑事责任吗?父母及学校要担责吗?
主播:罗翊华
编导:王丹妮
埋尸现场已被填平。 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摄
据央视新闻3月18日消息,针对当地初中生被杀害一案,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
有法律人士称,有预谋的杀人,是一种情节较为恶劣的犯罪,社会影响较坏,会受到更重的定罪处罚。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因不满14周岁,能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该案能否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不应该担刑责?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治精神和我国刑法原则的。我国刑法有“罪责自负不株连”的精神,也就是说,一人做事一人当,其他人不能因为和这个犯罪人有亲属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而受到刑事牵连。
也有律师表示,三名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依法对其孩子应有抚养、教育、管理的责任,因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责任;另外被害人的死亡如果是校园欺凌行为的延续和必然结果,那么校方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追究未成年凶手刑事责任吗?
阮齐林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在业内被称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从14周岁下调到12周岁。
他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应该适应社会变化,一方面是要惩罚犯罪分子、平复被害人创伤情绪、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是能预防犯罪,要向社会成员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念:犯罪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不能因为年龄等原因而成为例外。“但立法是一个酝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既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又要兼顾公众的情绪。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取得完善。”阮齐林说。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雨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未成年人接触信息的方式多样化、多元化,在生理和心智方面呈现出早熟,在河北邯郸这一初中生遇害案中,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极好,而且胆大、残忍,这说明他们的心智不亚于成年人。
世界范围内,在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很多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不满14周岁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一些普通法系国家认为,如果公诉机关提出足够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理解其犯罪行为的意义,行为人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截至2017年,美国有35个州没有设置任何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理论上任何年龄阶段的人犯罪都要担刑责。英国苏格兰司法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8岁,而英格兰司法区和威尔士司法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0岁。
父母及学校担责吗?
互联网上,关于这起未成年人杀人案的讨论热度居高不下。有网友称,应该追究监护人刑责,也有人建议按同罪刑期重罚杀人少年父母。
阮齐林认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这三个原则,虽然“罪责自负”没有写进去,但在法律实践中,这已经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准则;与罪责自负原则相对立的,是我国古代的株连和连坐制度:一人谋反,株连九族;一人犯罪,亲友邻里连坐。他说,在今日法治社会,株连、连坐制度那种“一人犯罪,牵连家人”的观念已经完全不适应现代社会进步。
张春雨认为,三名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依法对其孩子应有抚养、教育、管理的责任,因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他认为,学校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如果校方在日常管理中,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关于被害人的校园欺凌行为,最终造成悲剧的发生,那么在本案中,如被害人的死亡是校园欺凌行为的延续和必然结果,学校可能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何预防校园欺凌?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校园欺凌这一问题上,学校、家长以及监护人都不能缺位。
他认为,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孟博认为,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应当履行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职责。”他说。
孟博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理想效果的实现有赖于司法。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可以有效震慑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成长环境,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张春雨认为,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要让学生知道什么是欺凌,要告诉学生在遇到欺凌的时候,不要容忍和迁就,要学会告诉老师和家长,必要时要果断报警、敢于防卫;另一个方面要教育学生,校园欺凌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千万不能让学生有“我是未成年人,打人杀人不犯罪”的错误思想。
他说,学生在遭受欺凌事件时,要果断地选择诉讼手段,在曾经一些案件中,有的学校和老师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会选择做“和事佬”。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助长欺凌者的嚣张气焰,所以,对于校园欺凌事件,该起诉追究学校和欺凌者的责任,就果断诉讼,这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