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16岁少年疑因纠纷被同龄人捅杀,行凶者发文“十年青春没了,后悔也没有用”

湖北咸宁16岁少年疑因纠纷被同龄人捅杀,行凶者发文“十年青春没了,后悔也没有用”

00:00
03:59

3月18日,网传“咸宁火车站一名16岁少年被同龄人杀害”。19日上午,咸宁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案件还在调查中,有最新情况会在官方公众号公布。

据媒体报道,死者同学介绍,死者刚过完16岁生日,“当天晚上,一名同学邀请他帮忙调解与另一个朋友的事情,结果对方掏出刀子划伤他的脸,两人扭打的时候对方捅了他,之后跑了。”死者同学说,行凶者逃离现场后,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张胸前有纹身的赤膊照片,发了“十年”两个字,之后自己置顶了一条留言“十年青春没了,后悔也没有用”。

若16岁少年确被同龄人杀害,犯罪嫌疑人会如何量刑?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不管犯什么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同时该条规定,对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位受访律师对记者表示,本案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除了考虑到其年龄需要从轻减轻处罚外,还要结合其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目的与动机、行为手段、方式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仁钬介绍,故意杀人案中,情节轻重一般考虑是否有防卫性质、是否基于义愤杀人、对方是否具有重大过错、是否从犯、是否帮助自杀、是否婚恋纠纷引发等。

据报道,“重庆15岁男生在宿舍被同学刺死案”中,犯罪嫌疑人一审即被判十四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开具的《量刑建议书》显示,该案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为“被告人作案时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自首”。该案无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为“未赔偿未达成谅解”。

2023年8月,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赔偿原告人龚先生及其妻子王女士51500元。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