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介绍,《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等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时俱进作了适当调整。
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确定了逃税罪,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滕伟介绍,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解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此外,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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