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补缴30多年前的社保费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刘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社保金短缺,和公司协商后由自己出资补齐。但事后刘某认为该笔费用中公司应缴部分不应该由自己承担,故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刘某补缴的养老保险金中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
据了解,刘某在某公司工作30多年,打算于2023年底退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1991年至1992年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导致社保机构无法依据申请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刘某与公司多次交涉后,公司同意帮助刘某办理社保补缴手续,但不同意支付单位需要补缴的养老保险金。为了顺利办理社保手续,刘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公司配合刘某办理社保补缴事宜,需由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都由刘某承担。协议达成后,刘某补缴养老保险金,顺利办理了退休手续。
后来,刘某认为,其补缴的养老保险是因公司当年未缴纳而产生,该笔费用中公司应缴部分不应该由自己承担,故要求公司返还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公司应付部分。公司认为,虽然当年未为刘某缴纳社保,但现在已经和刘某签订协议,刘某承诺自己承担费用,公司已履行协议,所以不应当返还刘某缴纳的保险费。双方协商不成,刘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刘某补缴的养老保险金中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
法官表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遇到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将该义务转嫁给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便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用人单位都应承担未依法缴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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