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债务,能否执行妻子名下的财产?

丈夫欠下债务,能否执行妻子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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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成有个小加工厂,长期从老刘那里采购原材料,却一次货款也没有支付。老刘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了,就多次找老成要货款。可是老成就是不付款。实在没办法了,老刘就向法院起诉了,让法院帮忙索要货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均判决老成在规定期限内向老刘偿还所欠货款本金及利息。哪知道收到判决书后,老成还是不还款,直至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于是老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发现,老成名下居然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于是法官调查了老成的婚姻状况和家庭财产情况,发现老成妻子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是在老成和妻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执行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封了该房产中老成的份额。目前,该房产正在进行法拍变价。
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如何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的问题,今天的案例是一种解决方法,在这里分享给大家。
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双方均享有份额。
在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的一般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经调查该财产系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享有的份额即可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审查。
我国法律对金钱之债的债权人与责任财产的共有人均提供平等的、坚实的法律保障,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向广大社会成员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诚信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应试图通过规避执行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这不仅会损害他人的权益,更会导致自身信誉的丧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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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小荷荷才露尖尖角

    简单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