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5家上市公司公告:实控人被留置

3天5家上市公司公告:实控人被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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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资本局3月15日消息,近日,多家上市公司实控人被留置,包括华是科技实控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叶建标,思科瑞和国光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亚,超越科技实控人、董事长高志江,以及天宜上佳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

对于实控人被实施留置后的相关职责与公司经营,上述公司均表示已做出妥善安排,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讲,被实施留置代表着相关当事人可能因为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不过,也有企业曾公告“留置解除”。

5家上市公司公告

实控人被留置

3月14日晚间,天宜上佳公告称,该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签发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对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吴佩芳个人实施留置。公告表示,吴佩芳在留置期间暂时无法履行董事长职责,由副董事长杨铠璘女士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以及代为履行公司董事会相关委员会成员职责。

公开资料显示,现年63岁的吴佩芳不仅是位女董事长,同时还是北京科技大学和北京交通大学深圳研究院的兼职教授。截至去年三季度末,吴佩芳直接持有天宜上佳1.25亿股,持股比例达22.27%,同时通过北京久太方合资产管理中心间接持有天宜上佳股份,合计持股市值达16.5亿元。

同日,华是科技也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东阳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该公司实控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叶建标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

此前,3月12日晚,国光电气、思科瑞发布公告,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张亚家属通知,张亚家属收到永清县监察委员会签发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张亚被实施留置。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有权机关向公司发出的关于前述事项的任何文件。

张亚是思科瑞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国光电气的实控人之一。据了解,张亚通过收购重组方式成为上述两家公司实控人。除实控国光电气和思科瑞外,张亚手中还握有科创板上市公司振华风光的股权。2022年8月,振华风光科创板上市,张亚控制的深圳市正和兴电子有限公司为振华风光第二大股东。2023年三季度末,张亚持有振华风光19.66%的股权,目前公司市值为168.2亿元。

3月12日,超越科技也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和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志江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有权机关对公司的任何调查或者配合调查文件,暂未知悉留置调查的进展及结论。

公开资料显示,高志江现年52岁,自2009年7月超越科技成立以来至2019年12月任超越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2022年年报显示,高志江年薪为77.43万元,期末持股数为2742.77万股。

对于实控人被实施留置后的相关职责与公司经营,上述公司均表示已做出妥善安排,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律师:可能涉嫌违法或犯罪

也有企业曾公告“留置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人士表示,纪委监委的调查对象主要为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但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这就意味着即使不是党员或者国家公职人员,只要跟案件有关联,同样有可能被采取留置措施。

目前法律对于留置场所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通常不会移送到看守所羁押,而是留置于纪委监察委办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之类的地方。

从留置时间来看,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为三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也就是说最长为六个月。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李海波表示,“从法律角度讲,被实施留置代表着相关当事人可能因为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李海波进一步分析表示,“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一项调查措施,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在其住处、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地方采取的,要求其配合调查的措施。被留置人员有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实控人被留置的地点不同可能反映了监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安全考虑或其他相关因素,选择了不同的留置场所。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性质或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更多是基于实际操作和管理的需要。”李海波称。

在李海波看来,无论是哪家公司的实控人,收到监察委员会签发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都表明监察机关已正式立案,并对相关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这是监察程序中的标准操作,旨在确保调查的正式性和合法性。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企业曾公告“留置解除”。赛伦生物在2023年7月30日晚披露,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范志和被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并立案调查。但其也于2023年10月29日晚公告,范志和已于当日解除留置措施。

交控科技于2023年6月2日晚公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郜春海个人被实施留置;和达科技于2023年4月14日晚公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郭军先生被实施留置并立案调查。交控科技与和达科技此后也相继发布相关人员留置解除公告。

编辑 余冬梅 综合自公开消息、财联社、上海证券报、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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