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卓某与被告扎某于1997年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女,现已成年。随着家长里短的矛盾不断增多,二人感情日渐淡化,扎某甚至对卓某实施家暴。迫于无奈,卓某与扎某分居,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那么,扎某和卓某未办理结婚登记,
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普法小知识
其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俗称为“事实婚姻”。那么,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呢?事实婚姻的地位又是如何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为1997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原告卓某仅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官寄语:
婚姻家庭类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参透其中,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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