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睛报旅游团”事件处罚结果公布:涉事旅行社被罚4万,法定代表人被罚1.5万

“擦亮眼睛报旅游团”事件处罚结果公布:涉事旅行社被罚4万,法定代表人被罚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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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初,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去新疆旅游时报了一个旅游团,本来规划的路线是从白哈巴到喀纳斯再到禾木,但司机中途一直要更改路线,在与司机理论过程中,司机表示“骗一个算一个”。该网友呼吁“擦亮眼睛报旅游团”,引发广泛关注。

2月7日,“新疆文旅投诉”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网传《擦亮眼睛报旅游团》事件初步调查通报,称“该事件系涉事旅行社运营管理不规范,涉事司机沙某职业道德感不强、服务意识淡薄,由此引发游客不满,网传情况基本属实”。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和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已分别对涉事旅行社和道路客运企业立案调查,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责成道路客运企业对涉事司机沙某依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公众号认证主体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系新疆文化和旅游投诉处理渠道。

3月13日,“新疆文旅投诉”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公布2月初涉及新疆旅游的《擦亮眼睛报旅游团》视频事件处罚结果。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涉事旅行社作出如下处罚:对新疆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74元;对法定代表人肖某处以罚款1.5万元。

“新疆文旅投诉”微信公众号公布处理结果

据调查,1月21日,因喀纳斯景区暂停开放,涉事旅行社与发布网络视频的抖音博主何某一行协商同意后,通知司机沙某将行程中的“喀纳斯-禾木”调整为“禾木-喀纳斯”,但沙某意图将禾木景区调整为福海景区,遭到游客拒绝 。旅行社收到游客反馈后督促司机按照调整后的行程执行。

游客何某所在旅游团使用车辆具备营运资质,该旅游团不存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情形。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该旅行社在组织其他旅游团接待过程中存在使用无运营资质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因该旅行社于2023年9月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两年内再次被查处情形,决定对旅行社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从重处罚。

在《擦亮眼睛报旅游团》视频事件中,该旅游团使用的7座大通商务车存在“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违法行为,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对新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以1000元的罚款。

经查,该客运包车标志牌2024年1月21日-24日行程为乌鲁木齐-阿勒泰-喀纳斯-白哈巴-禾木-北屯-乌鲁木齐,因天气原因,经旅行社和游客协商同意,运营路线调整后,运输公司没有及时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变更。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条款,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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