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晚,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金森新能源及签署金森新能源部分股份代持协议的操作者李国富、刘必安、刘彦茗等人合计被罚500万元。至此,梦洁股份实控人股权代持事件告一段落。截至3月13日上午收盘,梦洁股份每股股价2.87元,跌0.69%,总市值为21.55亿元。
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6月29日,梦洁股份披露,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42.623%股权,刘彦茗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9%股权, 刘彦茗为金森新能源法定代表人。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金森新能源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代为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 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89%股权;《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金森新能源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刘必安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设立金森新能源、筹措资金用于收购公司,并委托李国富、刘彦茗代其持有股权,是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金森新能源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刘必安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而是将代持股权的李国富作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金森新能源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股权代持协议、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湖南监管局认为,金森新能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李国富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其作为金森新能源的执行董事,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必安作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筹措资金、设立金森新能源用于收购公司,安排李国富、刘彦茗为金森新能源名义上的股东。刘必安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刘彦茗未如实告知代持股份的事实,其作为金森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金森新能源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湖南监管局决定对金森新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决定对李国富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决定对刘必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决定对刘彦茗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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