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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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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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山野伍樵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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