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成吉思汗法典》正文总则

001《成吉思汗法典》正文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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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法典》
总则
基本法
第一条 天赐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令)不容置疑。
第二条 一个民族,如果子女不遵从父亲的教诲;弟弟不听从兄长的劝诫;丈夫不信任妻子,妻子不顺从丈夫;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管教幼者,幼者不尊重长者;那颜(官员)只宠信其亲属而疏远陌生人;富有者吝惜私有财物而损害公有财物的,那么必将导致被敌人击败、家户衰落、国家消亡。因此,成吉思汗颁布大札撒,提醒所有民众必须提高警惕,所有那颜和哈剌楚(平民)都必须遵守,这样,长生天就会保佑我们完成大业。大札撒不能改变,必须千年、万年、世代遵守下去。
国家制度
第三条 大蒙古国选举汗位继承者、任命札尔忽赤(断事官)、发动战争和进行重大决策实行忽里勒台(会议)制度。忽里勒台由黄金家族主要成员、万户长、千户长和主要那颜组成。各汗国确立汗位及作出重大决策也按照该规则进行。
第四条 大蒙古国实行札尔忽赤制度。通过忽里勒台,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人名)为国家的札尔忽赤(最高断事官),其职责为裁判诉讼、拟制青册和记录分封。
札尔忽赤将判例与成吉思汗商量后用白纸黑字造册保存,命名为阔阔迭卜贴尔(青册)。后人不得更改,更改者要受处罚。
第五条 大蒙古国儿童必须学习畏兀儿文字。
第六条 男子年满十五岁皆有服兵役的义务。
第七条 每个人不论贫富与贵贱都平等劳动。
第八条 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
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社会管理制度
第九条 社会组织实行十进制。分为十户、百户、千户和万户,成吉思汗任命万户长和千户长,千户长任命百户长,百户长任命十户长。
第十条 建立户籍制度。每个人都辖属于十户、百户和千户,并承担劳役。
每个人都只能居住在指定的十户、百户、千户辖区内,不能随意迁移到另一个单位去,也不能到别的地方去寻求庇护。如有违抗该命令的,迁移者要当众被处死,收容的人也要受到严厉惩罚。
役税制度
第十一条 民众有承担赋税、劳役和驿役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各宗派教主、教士免征赋税,免服兵役和驿役。
第十三条 贫困的民众、医生和有学问的人免征税收。
驿站制度
第十四条 大蒙古国建立驿站制度,驿站的职责是收集情报、传递信息、保障通商、保障官员和使节通行。
第十五条 驿站的供给和维护由所在区域的千户负责,千户向辖区内的民众分配驿役。
第十六条 负责驿站的那颜定期对驿站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七条 应经驿站中转的人员不得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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