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全国人大代表谈醉驾的治罪与治理
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高质效办理醉驾案件
“社会反响很大,朋友圈都刷屏了!”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陈友坤这样评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于统一全国醉驾执法司法标准、加强醉驾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消除过去因地域差异导致的执法司法问题,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记者了解到,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百车查处率明显下降,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两高两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总结各地经验,经深入调研、协商,听取司法实务人员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制定了《意见》。
全国醉驾执法司法标准统一了
对于醉驾问题的治罪标准,在此前一直参照的是201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它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但在实践中,各地出现了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黔西市雨朵镇党委书记付庆梅观察到,这样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在新的《意见》出台后得到了妥善的解决。《意见》着力解决各地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问题,统一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标准,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在重申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的同时,也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明确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形,并规定罚金刑的起刑点和幅度。
这意味着唯血液酒精含量的单一标准被优化,《意见》确定了“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多元化醉驾入罪标准。
“《意见》对入罪标准、处罚力度、证据审查等方面的标准进行了完善统一。”全国人大代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供电公司共产党员服务队总队长蒙媛认为,《意见》真正做到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从刑事打击到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
“《意见》的出台,表明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醉驾的立场并没有改变。”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世亮表示。
李世亮代表注意到,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意见》明确规定了“从严打击”的立场,比如对于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加大了打击力度。此外,《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
多位人大代表注意到,为避免不刑不罚的不公正现象出现,《意见》明确,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此,李世亮代表表示,这适应了轻罪治理的需求,推动了从刑事打击到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符合当下犯罪结构的总体形式。
陈友坤代表建议,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意见》贯彻落实的监督力度,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沟通协同,形成惩治醉驾行为的长效机制,借助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该领域溯源治理,增添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多位代表看来,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衔接的醉驾治理体系,只是检察机关推进轻罪治理的一个生动注脚——一年来,检察机关针对轻罪数量持续增长、占比持续加大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同各方推进轻罪治理,对轻微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减少对抗、增加和谐。
“一罚了之”不是最佳方案
减少醉驾还需综合治理
对于醉驾,打击惩罚不能放松,“一罚了之”也不是最佳方案,源头预防、综合治理更不可或缺。《意见》中明确提到,要从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协同治理和教育改造三个方面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
“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治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重庆市委会副主委,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博士生导师、骨科教授张健表示,“对执法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酒驾醉驾治理问题,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督促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记者了解到,部分省市公安、检察机关探索了“认罪认罚+社会公益服务+醉驾不起诉”的办案模式,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将犯罪嫌疑人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作为考察其认罪认罚、悔罪悔过情况的重要依据。
蒙媛代表向记者介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与交警等部门会商建立醉驾案件轻罪治理体系,联合法院、公安等单位会签醉驾人员社会公益服务的机制,通过让醉驾人员参与法治集中教育、交通安全宣传等方式,做好醉驾的诉源治理。
“从实践看,让醉驾的人在自愿参加公益服务中提升社会责任感,更好回归社会,可以有效预防再犯,同时充实基层社会治理力量,实现治罪到治理的转变。”张健代表表示。
“客观来讲,一些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还可以从信用惩戒、限制机动车驾照审定等方面进行规制,这更有利于社会治理。”李世亮代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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