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快递新规施行,作为关键主体的“用户”不妨进一步明确

封面评论|快递新规施行,作为关键主体的“用户”不妨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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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璟璟

3月1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以及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也不得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新规实施数日以来,各方反响不一。有快递员反映工作量超负荷,也有驿站负责人表示“目前来看没有什么影响”。

快递新规正式实施仅仅数日,如今各方的反应,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是应激性、试探性的。从有限的信息反馈看,可谓差距巨大。有快递员吐槽“工作量陡增”“撑不下去想离职”的,当然也有“波澜不惊”“情绪稳定”的。既有一些收件人趁着热度抢先一试要求送件上门的,也有不以为意、不当回事的。在此阶段性背景下,真实的需求未必会被准确呈现,而以发声喊话为主要形式的舆论博弈必然会高频上演。

我们知道,某项具体的法条,其实际的影响力如何,既取决于文本表述,同样取决于后续的“解释”“共识”以及“执法”活动所确立的实质边界。此番,备受关注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8条第3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以及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其中,很难说是否存在有待进一步厘清之处。比如说,此间的“用户”指的是谁?是收件人还是发件人?当下,不少人在援引该法条时,都默认将“用户”等同于“收件人”,这到底是否精准,实则是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未经用户同意……”,倘若就此追根溯源,或许还是应该从《民法典》合同编中寻找理据。所谓快递寄递,从本质上说,就是“服务合同”。一般而言,发件人承担了“付费”的义务,享有要求快递公司将快递寄到指定地点的权利,这合乎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在这种语境下,“收件人”角色,其实是很模糊的,也是需要后续的实施细则或者执法实践予以进一步明确说明的。

“收件人”是不是可以视作快递服务合同中的“用户”,这断不可一概而论。其中,到底由谁支付的快递费,无疑是个至关重要的考量因子。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现实中大量的快递其实都属于是“卖家包邮”的电商包裹,网店得益于规模效应“以量换价”,用极低的快递费大量发件——对于这部分体量极大、利润极低的快递包裹,倘若严格落实“送件上门”,可能在商业角度就很难成立……诸如此类,快递新规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笼统的法条,而还是应该对具体现实加以甄别区分,并以此来提高规则的适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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