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建立参战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的几点建议

对“国家建立参战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的几点建议

00:00
08:07

对越自卫还击作战45周年之际,我们更加难忘那年那些挺身而出的参战退役老兵。这些退役老兵是我们国家的英雄。建立参战老兵特别优待机制,不仅是对这些英雄应有尊重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是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而颁布的新时代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基础性、系统性、完整性的综合性法律。

《保障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2020年1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曾指出: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是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浓厚氛围的重要举措,参退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勇于牺牲、甘于奉献,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作出重要贡献,退役后应当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优待和全社会的尊崇尊重。

下一步,退役军人事务部将按照保障法的规定,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一是要专门研究出台参战退役军人专属的优待政策,把参战退役军人作为工作内容重点进行安排;

二是在制定优待政策过程中,把参战退役军人放在突出位置进行考虑。

目前,我们正按照这些思路,推进相关工作,随着相关政策陆续出台,相信特别优待机制会不断完善,参战退役军人切实能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关爱。”

对此,本文就“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的“法律条目、建立程序、机制内容”等作一探讨,以期能够在这一重要议题上引起更多关注和思考。

第一、《保障法》中建立特别优待机制的法律条目

《保障法》第五条明确:“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人员优先安置:

1、参战退役军人。

《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子女转学入学……对下列退役军人子女优先保障:

1、参战退役军人。2、

《保障法》第四十条:“服役期间因战……致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保障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怃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怃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保障法》第六十三条:“县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1、参战退役军人。2、

《保障法》第六十四条:“……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二、应尽快建立特别优待机制的程序

《保障法》正式颁布施行至今已三年有余。该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但截至目前还并未见到对参战老兵建立特别优待机制的程序性工作。

比如,建立特别优待机制之前的参战退役军人身份认定,也未看到工作实施方案。不首先进行参战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工作,怎能建立特别优待机制和实施特别优待机制?

及时进行参战军人身份认定,既是对参战军人的尊崇和政治褒奖,也是增强全民族“国防武备、精忠报国”的精神动力。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要特别优待今后的参战退役军人,但不能忘记已经参战退役的老兵。

中华民族为“反侵略、保和平”,在我国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战争。距离我们最近的,于1979年2月17日开始的“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和十年对越边境防御作战也逾45年。

时下,当年那些参战军人大都进入老年时代,如果我们还墨守成规、按部就班地“等时机成熟”再展开参战军人身份认定,恐怕参战军人就老矣!

当下,高层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参战军人身份认定标准与程序”,并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督导,全面进入参战军身份认定程序性工作。

习总书记在2018年12月31日的新年贺词中说:“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贯彻落实总书记的指示,贵在“谋实策、出实招、办实事”,期望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工作能尽快有新的进展。

第三、建立特别优待机制的政策体系的建议

根据《保障法》中关于“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的有关条目,应构建参战退役军人“特惠”政策体系,建议这个体系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参战标识

为增强参战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国家应为参战退役军人设立参战标识,颁发参战荣誉章,以彰显参战军人政治与社会地位。经参战身份认定的参战退役军人,均有资格使用参战标识。可在衣服、个人物品、光荣牌上使用该标识。

社会礼遇

国家应加大对参战退役军人的宣传力度,利用包括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在内的各种形式,宣传参战退役军人精忠报国的献身精神。参战军人名录列入地方志,参战简况应在属地党报开辟专版定期宣传。学校应不定期地邀请参战退役军人开展国防教育,提升学校国防教育质效,引导更多优秀青年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中。

抚恤优待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或出台《参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参战军人实施特别优待。调整、统一、完善抚恤优待政策体系,提高参战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标准,从国家政策法规体系上,确立尊崇参战退役军人的法律地位。国家规划建设军人公墓,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原则,专门为参战退役军人划分墓区,并给予特殊安葬优待。

节日慰问

军地有关方面应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对参战退役军人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提高参战退役军人慰问金标准,进一步增强参战退役军人的荣誉感、使命感、自豪感。

重大仪式

举办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邀请参战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应邀参战退役军人着退役时军服,佩戴军衔、勋章、立功章、纪念章和参战标识,以彰显参战军人的政治地位。建立和规范符合参战退役军人身份的礼仪制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参战军人的浓厚氛围。

总之,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我们有责任确保这些为保卫祖国做出巨大牺牲和贡献的参战退役军人,能够享有他们应得的尊严和幸福生活。

【作者简介】魏丕强,1972年11月入伍,先后毕业于解放军桂林陆军学院、宣化炮兵学院,大学文化,正团职务,上校军衔,战残六级,高级政工师,曾4次荣立三等功。1979年随广州部队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时任连长、营先遣侦察组组长。战后作为全军战斗骨干经考试选拔,第二次进入军校深造,毕业后分配至济南部队。1985年3月,随陆军第67军赴老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时任军司令部炮兵处副处长、军炮兵指挥所作战组副组长。1996年9月退役。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J141

    好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