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束“电子眼”,遏制地方罚款冲动 | 新京报社论

依法管束“电子眼”,遏制地方罚款冲动 | 新京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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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吹风会上介绍,2024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发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其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交通执法、道路运输、城市管理和环境、土地监测等执法领域都大量启用了“电子眼”。

利用“电子眼”非现场执法,违法行为无时无刻不处在被监控中,这提升了执法机关执法和处罚能力,有助于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处罚。但一些地方、部门随意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以此来执法和罚款的情况并不鲜见,从而导致罚款案件数量和金额膨胀。

以交通执法领域为例,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的一份建议显示,据统计,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3000亿元左右,截至2020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约2.81亿辆,也就是说,平均每辆车罚款逾千元。

而“电子眼”惊人的“创收能力”,一定程度上来源于其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设置和使用。比如,媒体多次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过山车”式限速,行驶条件并无变化的道路,限速不停切换,一会儿限速80公里/小时,一会儿又变成4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也不明显,司机稍有不慎就被抓拍到“违法”。

这种“请君入瓮”式执法,形式上看似合法,实则是不正当的。因为“执罚”背离了执法初衷,既对被处罚者有失公平,也无助于交通安全的实现。交通执法如此,其他执法领域亦然。

鉴于“电子眼”执法领域乱象,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包括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等。

此次《意见》,则用更为具体的举措将《行政处罚法》规定落在实处,是遏制地方和部门变相扩张罚款能力,确保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有效举措。

比如,《意见》要求,“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是为随意设置“电子眼”加的一把锁。再比如,“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间距和数量”。将“监管需要”作为设置前提,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电子眼”,也将不再有生存空间。

根据吹风会介绍,关于这项工作,各级政府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分为两部分,一是2024年12月底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此为“消除存量”。

二是“防止增量”,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可见,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久久为功,须臾不可放松。

对于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来说,行政罚款是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砍掉这块收入,短时间内可能面临财政困难,但财政困难绝非不合法、不合规罚款继续存在的理由。切实落实《意见》规定,做好相关工作,避免畏难情绪和治理上的反弹,各地需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和行动。

“电子眼”不能躲在“隐秘的角落”监控人们行为,执法更不能“隐秘”,其过程、结果都要经得起阳光检验、法律考量。这也是各地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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