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23年7月相识,2023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开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发现李某易怒暴躁,且每天都服用药物,询问后才得知李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2023年10月,李某因病情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一直未能出院。2023年12月,王某诉请法院撤销与李某的婚姻。
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述称,李某曾于2020年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之后一直服药,在王某与李某商议结婚期间,二人未向王某告知过李某的患病情况,仅是嘱咐李某要如实告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婚前曾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且一直未能痊愈,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王某。李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症系精神类疾病,治愈难度大,且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影响患者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李某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登记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种类,法律未明确列举,在司法实践中,多结合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具体而言,第一类是严重遗传性疾病,第二类是指定传染病,第三类是有关精神疾病,具体是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性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撤销权是专属于撤销权人的法定形成权,撤销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能够放下心结,也可以选择不行使撤销权,继续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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