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网上一条热搜,大家讨论激烈:女子被好友改名文件传输助手骗9年。
微博博主@布鲁克林奶王 发帖说了自己的遭遇:
真是没想到网络上的事会发生在我身上。
一个网友把名字改为文件传输助手,和头像。我整整用了5年,现在这个电脑能查询到的信息是我电脑购买的日期,2021年。
我发送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视频等等各种私人信息,。
5年了,这个人竟然没有提醒我一句,一直偷窥我的朋友圈和我的私人信息。
微博公开资料显示,博主@布鲁克林奶王 IP地址在安徽,是一名微博视频原创博主。
从其表述中得知:2021年开始,就用手机给微信里的“文件传输助手”传资料,包括身份证信息和各种账号密码、自己所拍摄的素材等。直到最近,因为发现朋友圈有个人名字很奇怪:传瑜文件助手,去看对方朋友圈,从口吻上推断是个男孩。就去找对方问,打微信电话也不接,发消息让对方停止也不回复,所以去报案。
她说,自己在2015年,开始做博主的时候,参加电影吧活动的时候,留了联系方式。这个文件传输助手的头像和昵称都是和真的文件传输助手一样,所以她一直以为是真的,最近才发现“文件传输助手”变成了“文件传瑜助手”“是最近改的名字”。
博主发帖后,在回复网友时告知事情进展,她去报案后,警方没受理,随后她向微信平台投诉,那个号被封了。“但是号被封掉,搜索栏也没了,我的所有信息也没有了”,她说。
网友也问博主怎么一直没发现,博主说,“是他不回复,但我电脑端右侧不是会显示嘛。”就这样,她一直用这个假冒的文件传输助手给自己传文件等。
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说自己也遇到过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
“我说你怎么天天给我发消息。”
“发给自己不行吗?非要发给文件传输助手?”
“有一段时间确实很流行把名字改成文件传输助手,但是我相信正常人在发现有朋友弄错之后都会立马解释清楚然后把名字改回来,而不是窥伺甚至可能收集博主的个人信息长达5年。”
“吓得我赶紧看了一眼我的文件传输助手。”
“这种事情一定要小心了,自己的重要信息要保存好了。”
也有网友说自己也遇到过,“我也遇到过,搞得我心理阴影现在用这个都要不停的看 真的是对这种人无语。”
但有网友质疑说,改成文件传输助手是禁止的。“根本就改不了这个名字,自己去试试就行,瑜也是不行的。”
记者实测:头像可以改
记者试验了下。我们分别以真假文件传输头像来更换。
实验发现,如果改昵称:文件传输助手和文件传瑜助手,目前是不可以的。但如果改“文件传输助手”的头像,是可以的。
此前,关于“微信文件传输助手背后是真人”的传闻在社交平台热传,不少人被吓坏了。对此,@腾讯微信团队 回应:“抱歉,查无此人。你发给‘文件传输助手’的小秘密,只有你自己知道。”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在用传输助手功能给自己传文件的时候,有时因为一下找不到,会在搜索框里输入:文件,那么,有可能会错认。
有网友建议:搜索的时候,正常“文件传输助手”显示在功能里,假的在联系人里。
提醒大家注意:大家平时传输文件的时候,要注意分辨,当心有人使用同样的微信名称和头像伪装成假冒的“文件传输助手”。一个简单的分辨方式是,点进官方的“文件传输助手”头像能看到明确写着“功能介绍”。
应当尽到一个良善的提醒义务
就网友关心的问题,我们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思解答。
1、 如果假冒的这方,一直没理这个人,也没提醒你发错了,是不是作为微信好友的情况下,有提醒告知责任?
陈律师:从道德的层面,接收方在收到如此多的个人信息后,应当推定其系清楚自己的名称、头像造成第三方误认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尽到一个良善的提醒义务的。但是法律层面,如信息发送人因个人误认或失误导致信息错发,目前确实无相关规定接收人在接受误传信息后,如接收人不进行提醒是需要承担责任,这个内容放在立法层面也是不合适的。
涉嫌侵权
2、这个假冒的人,这么做是不是侵犯个人隐私?
陈律师:如果接收人,收到此类个人信息未理会、未利用,是不涉及到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的。
目前我国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的对象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的主体,显然在这个案例中的接收人不属于适用主体。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个人享有隐私权,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经调查,接收方系故意修改自己的名称头像,主动添加网友、存在误导网友误认达到窥探第三方隐私的目的的,此时则涉嫌侵权,我认为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有可能涉嫌侵害商业秘密或隐私权
3、 如果这个人拿了这些资料,也没有盗刷什么的违法行为,那么他还涉嫌触犯什么法规呢?
陈律师:如果接收到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接收人进行散播或者利用则涉嫌侵害商业秘密,如涉及到个人隐私接收者对外传播,则涉嫌侵害隐私权,如果利用个人信息注册账户盗刷之类的,则视具体情况涉嫌刑事犯罪。
主张赔偿存在障碍
4、要不要赔偿呢?
陈律师:从法律角度,民事侵权赔偿的前提系以损失为依据。如果传输人未证明自己传输的信息被接收后,因接收人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其主张赔偿是存在障碍的。
平台应当对模仿名称的注册账户进行审核、屏蔽
5、 平台对这样相似的名字,要不要监管的?
陈律师:根据现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根据该现行规定可以看出,本案接收者账户名称、头像实际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此类特殊情况未收录到网络管理要求中。但在2021年颁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名称信息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个人特征,不得模仿、类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是国家行政区域的地理名称,避免误导公众;互联网机构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与机构自身的名称、标识等相符合,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相匹配。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的;
假冒、仿冒、捏造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或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刊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的;
假冒、仿冒、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的;
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案例中接收人系存在一个模仿行为,我认为也是可以参照适用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的,平台应当对此类模仿名称的注册账户进行审核、屏蔽。也期待我们《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正式颁布,也不断完善互联网治理及网民权利保护。
目前,安徽舒城警方已经展开调查。
大家平时会习惯用微信传输助手当备忘录和文件夹吗?有遇到过这样的乌龙事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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