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去年12月,“两高两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新的规定。此次案例库专门收录了一批适用最新意见审理的醉驾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第十一条规定,醉驾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后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等情形的,从宽处理。醉驾案件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的,应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全面准确把握,作出总体从严或总体从宽的裁判。
此次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的一起醉驾案例,是被告人醉驾后造成追尾但获得对方谅解。2024年1月1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北侧150米处时,追尾他人驾驶并临时停放该处的重型半挂车,造成丁某某本人受伤和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丁某某被民警抓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事故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浙0109刑初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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