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大家,如果就是一个人掀水果摊,还是醉汉,拿刀防卫还是正当防卫吗?
勇叔法言 回复 @勇叔法言: 没有朋友回答吗?
一忍再忍。无需再。兔子急了,还会咬人呢。
勇叔法言 回复 @耄耋老耄耋: 让老百姓把我尺度太难了,在紧急的情况下,很多人都是非理性的 你掀我水果摊,我还不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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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普通大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手段。人民法院也好,检察院也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不应过分苛求普通群众采取的每一次防卫行为都如教科书般精准,而是应该走出“唯结果论”“过于强调手段对等”等惯性误区,坚决杜绝“和稀泥”的错误做法,充分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尽快查清真相,给正当防卫者正名,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到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审判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本案中,侯某虽然持刀严重划伤梁某,但是综合考虑冲突时双方力量对比、不法侵害紧迫性、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有效性等因素,侯某独自面临梁某等人冲击时若不立即使用器具还击,不仅无法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且自身必然遭受更严重的侵害。因此,侯某处于防御目的持刀反击具有合理必要性,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对梁某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说的是,对于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应从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和造成不应有损害两个方面审查,关键和核心在于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但鉴于此问题非常复杂,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应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紧迫性、手段、强度等因素围绕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相当性两个方面判断认定。
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这是确定正当防卫与否的关键。侯某面临的不法侵害属于紧迫且力量对比悬殊,不应苛求还能保持相当程度的理智和灵活性去选择危害性相较于刀具更小的器械或手段进行反击防御。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或认定侯某除了进一步容忍和退让,是否还能采取既可有效制止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还能控制损害后果或范围的防卫手段。因此,侯某持刀防卫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是否有防卫意识?这个好理解,你打我,我还击,是防卫。侯某独自面对梁某等青壮年的不法侵害时,在人数和体格上均处于较大劣势,加之其系遭受无事生非、有意挑衅,进而逐步被激怒和进一步遭受侵害的情景,若不立即采取相当强度的反击,个人财产和人身合法权益必然遭受更严重的不法侵害,在忍无可忍且毫无退路的情况下,侯某选择持刀制止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检察机关指控侯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后又申请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随后,梁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侯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损失共计40多万元。九龙坡区法院一审认定侯某持刀防卫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对梁某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