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3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张志刚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志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1月,被告人张志刚利用担任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煤炭供应、煤款结算、资金支持、业务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54.6515万元,其中2850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实际取得。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认罪悔罪,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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