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第二十条》得到诸多关注,成为春节档最受欢迎的电影之一。这是一部以法律为题材的电影,观众自然也就将它与张艺谋此前的《秋菊打官司》作比较,并从电影、艺术、社会等角度热议为何无法重现《秋菊打官司》在各个层面的轰动。当然,由片子带来的司法思考、司法讨论是真实的,也是珍贵的。
影片由一条主线与两条副线组成,主线是康村村民王永强反杀村霸一案,副线分别是中学生韩雨辰反对校园霸凌事件和公共汽车驾驶员张贵生打伤车上性骚扰者一案。这三条关于“防卫”的故事线在基层检察官韩明到市检察院挂职后逐渐延展、交织与收束。
王永强案是韩明到市中院后从原主办检察官吕玲玲转手接办,引发广泛社会舆论的案件,处于已退回补充侦查两次,面临一方面法定期限要求作出决定,另一方面村霸方势力要求杀人偿命,逼迫提起公诉的两难阶段。韩雨辰是韩明的儿子,随父亲挂职有机会借读于市三中,在出手阻止教导处主任儿子霸凌时致其鼻梁骨折,教导处主任报警立案。张贵生案是韩明曾主办的案件,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于处在办案责任制下的韩明而言,刑满释放后屡次到北京上访说理的张贵生是颗“不定时炸弹”。
作为影片原型的真实案件包括2016年山东聊城于欢案,2018年江苏昆山于海明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福建福州赵宇案等,当时皆是热点案件。影片将其浓缩其间,一环扣一环的矛盾与争议问题,展现了围绕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即“正当防卫”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个案处理与类案治理、法律与社会等关系之间的张力;而一环解一环的路径,在于逐层补充和矫正了司法作为社会治理技术的多重面向。
现代司法是克制的,甚至是“自我克制”的,但它同样需以一种沉默但积极的姿态表明,在法治进程和合法权利斗争及维护过程中,它一直都在人们的身后。
“自我克制”的司法
在现代法学观点看来,司法的本质决定其专注于法律规范的运用。例如,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依照司法理想类型中的“理性”者,其形象或许是笔直地矗立于各种价值或意识形态偏好之中,依照程序规则严密地施以法律分析。这种“自我克制”的司法被视为专业性和中立性的保证,反之,越界的司法可能意味着其基于专业性和中立性的合理性也丧失殆尽。
影片中有几处都涉及了司法的克制面向,从正反方面讲述了对司法“带着镣铐跳舞”的理解。
第一,克制的司法以法律思维、法律逻辑、法律事实、法律规则为基本,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并不以其他价值因素为主导。影片借市检察院的田副检察长之口,反复谈到办案要坚持法律底线,不要越线。
基于剧情伊始时的有限证据,即监控中王永强冲出家门从背后刺杀已强奸完毕王妻、在门外街道上的村霸刘文经的片段,加之王永强口中的“他要上车拿刀”的“刀”并无踪影,以及村民无一作证,可见当时确实无法判断该个案中的刺杀行为是否基于正当防卫。同样地,对于韩明之子韩雨辰打伤校园霸凌者事件,由于事发地没有监控,以及霸凌参与者与受害人全然沉默,导致“事实”单方面呈现为韩雨辰打伤同学的这一结果。这两个事件一开始的处理都是已认知的事实与既定的规则相配合,形式上好像并无问题。甚至可以说,如果王永强案中的“刀”证据永远不出现,即便王永强的刺杀行为构成防卫性质,也难以成立正当防卫,而最多是防卫过当;如果校园霸凌事件当事人永远集体沉默,韩雨辰打人之实或许也将伴随他的档案一生流转,污点难消。
然而,两个事件的“谨慎”处理在居于上帝视角的观众看来一开始就不公正,这是因为观众已经知道对事实的现有认定并不全面。这就引出了更为关键的第二点,克制的司法并不是消极的司法,其起点应当是活跃的法律思维、连贯的法律逻辑、尽量全面的事实认定和不固步自封的适法路径。
鉴于立法技术、司法能力及现实复杂制约因素的考量,实务中检察院和法院对构成正当防卫的时间紧迫性、条件适度性等作出严格限定,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视作“沉睡条款”。
相较于“往前一步”,即构成防卫性质的事实证据要求和论证说理难度,“退一步或原地不动”即不予认定似乎更为保险。这也是影片展示的多数办案人员在遇到类似案件时的处置情况,其中也包括韩明。影片中,韩明向被判处故意伤害罪的张贵生逐帧分析其在车上打伤性骚扰者的视频,从几秒到几秒是见义勇为,此后几秒到几秒变成互殴,再几秒间成立故意伤害,此种精确的、切片式的法律分析使张贵生从“我当时哪知道这分开的一段一段”类似的回应,到接受了韩明联系的新工作而无奈噤声。韩明向张贵生的分析目的是说服当事人,认清法律的难以撼动而息事宁人,却并非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这种片段式的适法逻辑看似精准谨慎,实质却是分裂的,反倒表明了适法过程中连贯性逻辑的缺失与思维的怠懒。所谓形式理性的司法运作,在司法制度建设并非完美的情况下,在案情较为复杂模糊的案件中,可能是更为浅层的说服辞令和更为冰冷的现实环境。
“往前一步”的司法
影片的主题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相较于司法的克制面向,司法的这一能动面向随着检察官吕玲玲“找到那把刀”的执念,随着韩明人到中年“权衡利弊而少问对错”想法的转折而愈发显明和强烈。
第一,司法的能动在于坚守公平正义的感性。譬如吕玲玲在主办王永强案时,积极要求退回补充侦查并亲自寻找实物与言词证据,积极保护王永强的残疾人妻女免受村霸势力的侵犯,又如韩明在影片后期对“司法惯例”的参照但不僵化遵从。办案先看看以往的类似案件怎么判并无问题,但同时应基于发展进步的法治情况,以本案具体案情为首要。
第二,司法的能动在于“天理、国法、人情”的平衡。影片中,在韩明最后提出王永强案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无罪时,有人质疑他“是以个人情感挑战法律权威”,韩明回应道,“什么是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情理法问题,是中国人的历史法学问题,传统中国的“法”便是一个复合、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理法情的三位一体。法律的演化、法治的进程无法割断这一自古以来的观念体系,注重人性、人道与人伦的“情理”在现代社会同样具有其创造性转化的价值。影片中,韩明对司法需“尽情”的最终态度源于自我、家庭和职业的促成,即一个是他善良与正义的底色,从他大学时期帮助被骚扰女生而挨处分的经历可知晓,一个是在他圆滑世故后,又通过儿子的经历设身处地感受了见义勇为而正义不得伸张的冤屈,“爸,是我错了吗?”“那是法律错了吗?”一个是他在职业中见证的绝望画面,曾主办案件当事人张贵生含冤上访却被车撞死,王永强的残疾妻子跳楼求得案件转机……使他最后心口如一地说出:“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一个人的人生”。
近年来的正当防卫制度设计尤其注重通过司法技艺促进情理与规则的融合。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
第三,司法的能动在于缩小甚至逐渐接合变动着的社会和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产生的缺口。司法在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等社会治理的基本任务中本身发挥着独特效用,而现代大型社会的治理则愈发依赖司法技艺,社会中富有争议的议题被转换为法律问题来对待,以解决或缓冲核心的道德困境、公共政策问题甚至政治争端。
首先,法律扎根于社会之中,凝练于真实的人类社会生活。对法律的理解无法脱离在地,对于构成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正当防卫意见》写明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这使法律的可理解性增强,使正当防卫制度更为生活化、大众化与常识化,使“统一适法”之目标更为可行。
其次,司法之于社会需实现公开、透明。近年来的多起类似案件均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甚至持续关注,其中,作为最高法指导案例、影片原型的山东聊城于欢案,可以称为唤醒正当防卫制度的一次分外沉重的敲击。一审认为,于欢捅刺侮辱母亲的暴力催债人的行为并不成立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而案件的细节经公共媒体披露后,大众舆论紧密监督甚至倒逼着于欢案的后续进展。社会声音受到最高检的高度关注,派出工作组赴山东开展调查工作,对内推动案件二审改判,查明案发时“辱母”的具体情节与逼债的完整过程,认定该情境下的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对外以公开的庭审、判决和答记者问,将社会关注的案件细节及合议庭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的考虑展现给公众,在消除社会疑虑的同时,对社会传播的部分失实细节也进行了澄清。在保证司法的中立性时,与大众舆论实现了双赢。
在影片中,社会多方参与的听证会成为剧情的最后一次高潮,韩明在集合了上级检察系统、律师代表、法学专家、人大代表等各主体的公开会议上,做出对王永强案的复盘及一段掷地有声的发言,转而将该剧情的主线,随同其余两条副线都推向了好的结局。初看觉得有些老套,细想这是影片处理情理法之间、法律与社会之间复杂张力的必然。世事虽无尽,人心终有归。对于热点案件,公开听证会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它代表了一种现代社会处理问题的路径与方式:程序与商谈。这种商谈应当是“可错的”,接受来自社会的各种舆论意见,即便是非理性的,并通过反复不断的商谈消除错误与冲突;这种程序机制应当是“审核性的”,正如影片中的听证会对于王永强案办理情况的监督,对于适法过程中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核,并对各种舆论意见起到过滤作用。
能动司法是通过法治途径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渠道。不过,能动与能力相辅相成。司法的能动面向作为一种弹性的衡量,也对司法人员的适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需避免落入某种主观意志决断的窠臼。
一种沉默但积极的姿态
司法的重要职能在现代社会已毋庸置疑,而其能否持续发挥效用的关键,在于司法能否坚持真诚的面向与权利的目标。
以正当防卫为例,法律原旨是对公民自卫权利的制度性确认,即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正当防卫的特点就是自力制止对自身权利的不法侵害。而这一制度在长时期内沉睡的现实,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权利的维护与实际以义务为主导的司法价值体系产生了抵牾,反映了公权力延迟干预也优先于私权利即时救济的“家长式”治理逻辑。
影片中,韩明在听证会上讲到“法律是让犯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付出的代价更大”,恰恰表明了以往围绕正当防卫问题的司法实务对权利义务二者的偏向,导致了“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村霸势力集体凭借“能闹”和“死伤”,给市检察院带来社会舆论和来自上级单位、其他政法部门的压力。该种“内外夹击”使得市检察院领导在证据没有进一步突破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尽快审查起诉的方式“大事化小”。而主办案件的韩明,也是在该种暗示下,当王永强口中的“刀”这一关键证据还下落不明时,就迅速完成了审查起诉报告。可见,在司法和社会治理的结合中,部分适法者一度更看重“维稳”而非“维权”的价值目标,因此反倒将更多的义务附加给主张权利的个体,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司法对个体权利的保障,对司法发挥能动作用的正当性和可持续性至关重要。司法必须以正当权利的维护为真诚的目的,而非只是为特定群体争取利益,由此获取其在必要时刻干预社会运行的正当性,并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诚然,基于自身特质,司法是一种相对克制的治理技术,但它同样需以一种沉默但积极的姿态表明,在法治进程和合法权利斗争及维护过程中,它一直都在人们的身后。
当下社会常能听到“依法……”“按照法律规定……”此类话语,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法制社会的趋向。然而,要论法治的发展,需社会中不仅存在人们因强制而遵守法律,还存在人们出于认可而遵守法律,因为有些普遍的价值是人们从内心共同期望加以维系的。而当民众并非单纯服从于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而是发自内心产生信任的情感,这才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真正实现法治的过程。
从“克制”、“能动”到“真诚”,司法的三重面向在《第二十条》中逐层展开,引发我们对当代“需要什么样的司法”问题的思考与追问。
同时,影片叙事也涉及一些法律职业伦理问题,例如,以检察官主导的案件纠偏过程是否合理?又如,其他法律职业主体在该类涉及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描述缺失,以及对其展现的刻板认知是否合适?从影视作品与法律现实之间的张力、当下律师群体的不满反应来看,影片基于其他法律职业的视角仍有待完善,如何在“可爱”与“可信”中寻求一种更平衡、更合适的表达,仍然是此类法律影视作品需要面临的挑战。
上映于2024年春节档的《第二十条》或许只是法律影视作品中的一个逗号,然而,其对于当下略显冷却的正当防卫问题有“热闹一下”的必要性,对于私权利和公权力主体分别该如何对待法律,仍具有“照亮”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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