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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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据悉,这是首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

教育部在起草说明中指出,两年多来,在各方的努力下,校外培训秩序日渐规范,各地在校外培训管理中也奠定了实践基础。新的治理形势下,需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推动依法治理,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为此,教育部在总结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校外培训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了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基本定位,明确了校外培训公益性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满足多样化文化教育需求的目标导向,明确了平衡机构、家长、学生、学校等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立法价值,进一步完善了校外培训管理制度。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二条对校外培训的概念做出界定:“本条例所称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条例》提出,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2021年7月,教育部就已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体育、艺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在审批程序上,《条例》明确,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条例》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条例》显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根据《条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条例》在推进依法管理的同时,正视家长的合理培训需求,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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