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发布。内容共有20条,聚焦校外培训管理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总结校外培训管理经验,依法将成熟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
此次《条例》出台,首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条例》出台的必要性体现在哪?有哪些亮点?在总结经验的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出哪些空间?……对此,新京报邀请教育领域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首次拟将校外培训管理上升至立法高度
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介绍,2023年9月,教育部曾以部长令形式颁布印发《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这是我国校外培训行政执法方面第一个专门性规章。此次教育部发布《条例》,是我国第一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
国务院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推动校外培训监管立法”。“双减”意见出台两年多来,各地积极开展校外培训管理工作,探索实践出了一批较为成熟、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条例》以《教育法》《民促法》《民促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为基础,将好的经验做法凝练成法律条款,其精神主旨与《“双减”意见》一脉相承,并根据广大学生、家长的需求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调整。
董圣足指出,通过立法,一方面,可以将过去一个时期行之有效的学科类培训机构规范措施以法条形式加以刚性化,进一步增强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呼声,维护合规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在实践基础上理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程序,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压实相关方面的工作责任,从而实现对校外培训管理的常态化和长效化,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的生命财产安全。
界定校外培训概念,明确非学科类培训的许可程序
从内容方面看,《条例》明确了校外培训的定义内涵,规定了要素和特点,明确校外培训按学科类、非学科类分类管理,同时明确教育部门主管职责和其他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定位。
2021年7月,教育部就已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体育、艺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记者注意到,《条例》和《民促法》相衔接,明确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经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明确非学科类许可前应当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制度,压实行业部门责任。规定校外培训监管工作中关于人员、材料、时间、收费、竞赛等问题,为校外培训日常规范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此外,《条例》明确建立统一的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要求将校外培训的合同签订、信息更新等纳入平台管理。
在董圣足看来,此次《条例》内容有四大“亮点”:一是对校外培训的概念作了统一界定;二是明确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许可程序及监管职责;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建立校外培训工作协调机制,以加强工作统筹;四是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不是禁止,重在引导规范
实际上,此次《条例》中对校外培训不是禁止,而是重在引导和规范,充分发挥立法稳预期、固根本、利长远的作用。
例如,董圣足注意到,《条例》中一些刚性规定主要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设定的。第六条规定“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第十条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对于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各地仍按《“双减”意见》有关要求参照执行。
同时,《条例》对非学科类培训要着力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例如在第十九条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在加强管理和规范的同时,《条例》还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等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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