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温岭市奔迪鞋业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73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温岭市奔迪鞋业有限公司在*上开设网店,该网店用来经营销售鞋类产品,2022年10月,当事人找人在公司自设*网站上发布“工厂产线 生产车间 生产人数101-200人 月产值201-500万 生产质量认证CCC 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0”的广告语,截止2023年12月7日案发,上述广告语还在使用。经查实际上述“生产人数101-200人 月产值201-500万 生产质量认证CCC 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0”的广告语与事实不符,上述广告的费用共计2900元,无其他费用。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上发布“生产人数101-200人 月产值201-500万 生产质量认证CCC 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0”的广告语与事实不符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73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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