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房东偷溜进单身女租客房间,误碰机关致死,家属索赔72万

男房东偷溜进单身女租客房间,误碰机关致死,家属索赔7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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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一起聊一个男房东和女租客的案例。

大学刚毕业的小东,是个非常漂亮的姑娘。她顺利的找到了工作,在住房的问题上却很不顺利。便宜一些的房子离公司太远,离公司近的房子却又太贵,这让经济能力普通的小东很是苦恼,伤透了脑筋。

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小东终于找到了自己满意的房子,以很便宜的价格租了下来。因为房东是个很和气的大叔,有心照顾这些刚毕业的大学生。

小东满心欢喜的住了进来,每天朝九晚五,对现在的状态很是满意。

可是没几天,小东就发现了一些非常奇怪的事情,自己房间锁得好好的情况下,里面的东西莫名其妙的被移动了位置,自己的衣服出现了异常。。。这些事让小东挺不舒服的。可是这还不是最过分的,后来小东又发现,自己的内裤居然出现在了枕头上,自己收拾得干净利索的床上,不但出现了一些压痕,上面还有异常恶心的黄色物质,有明显的腥臭味。

小东涉世未深,为人又单纯善良,她并没有想太多,也没有想报警。小东是个普通的20出头的姑娘,有着这个年龄女孩特有的狡黠和聪慧,她决定设置一个机关,警告一下这个随意出入自己房间而且乱翻自己东西的人,让他自己知难而退。

设置完了机关,小东就安心的上班去了。下班回家后看到的场景,却把小东吓得几乎魂飞魄散——那个和气的房东大叔躺在自己的房门口,好像是死了。

警察接到小东的报警后,很快查明了房东的死因。原来,这个房东就是那个随意出入小东房间且乱翻东西留下恶心痕迹的人。今天他又趁小东上班后,用自己的备用钥匙打开了小东的房间门,正打算偷溜进去故技重施时,开门的那一刹那,小东放在门上的一盆水整个的浇了下来,房东被吓了一跳,加上地上有水特别湿滑,一个没注意,就重重的滑倒在地,而且还是后脑勺着地……

大家都明白了这个变态房东为什么要偷偷溜进年青女孩的房间了吧?他并不是什么好心人,而是一个妥妥的心理变态。他年纪大了后,夫妻生活不和谐,就专门物色年轻漂亮的女租客,并趁她们不在家的时候用备用钥匙悄悄进入房间,盗取她们的内衣内裤,达到性欲望的满足。他曾经有过被女租客报警并被拘留的记录。

变态房东因为小东的一盆水滑倒身亡,这纯属咎由自取啊。可是他的家属不干了,把小东告上了法院,要求小东赔偿72万元。

房子的所有权虽然属于房东,但是一但租了出去,使用权就是租客的了。房东不经租客同意随意出入房间,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是侵犯租客隐私权等权益的侵权行为。要问小东设置的这个机关有没有问题?房子是小东租的,不用说放一盆水,就是放十盆水,一百盆水,那也是人家小东的自由。当然,如果小东在房间里放的是具有杀伤力的机关,比如腐蚀性强的液体,或者是刀箭之类的。房东是因为这杀伤力强的机关致死的,小东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了,不仅需要就其侵害人身权而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需要担负民事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了。我们从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这几个方面分析即可,如果小东明知设置的机关能置人受伤或置人死地,却依旧实行,对房东受伤存在故意或放任心理时,才符合该罪的主观条件。同时,其需要伤害行为本身就具有非法性,因此造成的伤害才能够被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的要件。但是本案中,小东设置的陷阱本身主要作用是对闯入者进行警戒,本身没有伤害的心理,在陷阱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水”,其并不能够起到对闯入者身体造成侵害的行为。而作为房子的使用者,小东设置此机关在自己的卧室内,并非公共场合,不能认定其行为非法,不构成故意伤害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房东家属的全部诉求,小东并不需要为房东的死亡担负责任。

女孩子独自租房,还是要小心谨慎。

再说个题外话,今天被大山东文旅部门的宣传刷屏了,大家注意到了吗?大家都姓东,欢迎来大山东旅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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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笠竹清月

    中国法律是这样的吗,就算是有杀伤力的机关也是租客的自由啊

  • 浅笑的记忆_z7

    正当防卫走哪都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