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一种医生,说你的病没得治回去吧。特别是早几年这种情况很多见,这种病没治,比如说癌症患者最典型,回家吧。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要想一想,你这样的一句话,固然说出了一个真理,但是换句话讲,你这样的一句话给病人带来的是什么?不仅癌症没有治好,又加了一个心病,这就是你如实告知而产生的结果。所以有些时候我们会说这种如实的告知也好,需以合理的度为限。所以我们说这种告知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以某种态度的方式表现出来。所以我们会发现医生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既是刚性的,又是软化的。所谓的刚性的意思是你有这样的义务去告知情况,但是你在告知的方法,告知的时间,告知的对象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上的时候,必须像一个合理的人那样对待他。
第三项义务就是我们所说的医生的合理治疗的义务。那么医生到底要做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才叫做合理的治疗呢?我们看到的广告是,有一种广告在马路上写到的是吃我这种保健品,或者吃我这种减肥的药品十天之内体重减十斤,保你减十斤,如果不减的话,还负责可以退款。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很多的保健品,看到了一些减肥的用品,包括药品或者是保健品,或者是医疗的这种器械,都有这样的一些广告内容。那么我们把这样的一个比如中国的俗语当中有一个所谓的手到病除,是说医生是圣手,是神仙,是可以给人治好病的,甚至所有的病你都可以治的,这实际上是我们对医疗事业或者对医生职责的一个非常大的误会。医生所能做到的事情是我积极认真勤勉地做一件事,而决不可以保证这样的一种行为最后能够药到病除,或者手到病除。所以包括以前我们在其他一些场合下的时候,我也始终在强调,我们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可以把我们讲的合同义务也好,法律义务也好,理解为两种义务,一种义务就是行为的义务,一种义务是所谓的结果的义务。所谓行为义务的意思是说,依照合同依照法律你只需要做出一件事就可以了,当然你做这个事情的时候要勤勉要认真,要按照正常的常规要遵守医德,在这种情况下,你就算履行了你的合同义务,至于说你即使这样做了,这个病人也死了,那不是你的事。所以所谓的手到病除,可能用事后诸葛亮的观点来讲是对的,但是作为一个医生来说永远没有手到病除的问题。所以我们说医生无法保证一个人的病最后被治好,比如说最简单的感冒,哪个医生能治好感冒,没有一个医生敢说我能治好感冒的,这是一个不治之症,而且每年都得出来,你能治吗?治不了,所以连最基本的感冒你都不能够说我能够把它治好,你还说什么病你能把它治好呢?所以我们说医生能做到的事情就是说你能不能按照正常的诊疗程序,按照正常的经验,按照正常的操作规程,采取了适当的办法给病人治病了,只要你这样做了,你的义务就算履行完毕了。
第四项,法律上的义务就是我们所说的尊重患者。尊重患者有些人说,当一个病人走到了医院的时候,医生应该用什么样的一种眼神去看待他?因为我们现在看到的病有很多种有一些是被我们看作不很干净的病,比如说像艾滋病,恐怕这是最典型的。比如说像性病。那么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病,那么当有些医生你去医院的时候,你会看到他们的眼神很怪,他认为正常的人不会得这个病的,你一定是不正常。比如正常的人会得感冒,你为什么不得感冒非要得这种病呢?所以你从他的眼神当中你会看出一种歧视。这种歧视不是说单纯地用一个行为一个行动,做一件事或不做一件事表现出来的,仅从他的眼神当中你就可以看得出来。那么有些人说法律能管那么多吗?能管到眼神对别人的一种歧视吗?但是呢我的问题是前一段时间讨论骚扰的时候,就有的教授就讲到了这么一句话,暗送秋波,这叫什么,是骚扰的一种方式。你会发现生活真的蛮复杂的,不仅仅一种行为可以损害到一个人,一个眼神同样可以损害到一个人。那你当然会反过来说这个人的承受力怎么如此的弱,连这种东西都受不了?那么我想这是正常人,比如说刚才我们所说的一个性病患者,一个艾滋病的患者,到了医院的时候,他心里本身就有恐惧,这种恐惧就是包括我的事情如果被别人知道会怎么样,我会不会被歧视,那个医生是不是看着我傻笑,这样的话,我心里会感到畏惧。他有各种各样复杂的心理,所以不同的病人他的心理特征是不一样的。那么这个时候,我们所说的尊重就应该提升一个水准,不仅仅要说我按照正常的常规去给你治疗,而且你要人文化一点。
当然我们说把这种尊重患者的义务还可以扩张,扩张到什么?包括我们讲地隐私权的保护。那么我们看到西方的电影虽然我没有到那个地方的医院去治过病,但是它是一个很私秘的环境,比如说一个房间里面有病人有护士,有大夫,然后还有可能仅仅有那么一两个协助的助手,除此以外没有别人去了解你的病症。那么这个时候大家作为医生来讲,他也会觉得地位很显赫。那么作为病人来说他同样感受到了一种保护,不会是别的人在旁边听的时候,也会知道我的病得的是什么。而我们的医院是什么呢?我们的医院是这么一个特点。一个病室里面围着医生的桌子有五六个人在排队挤号,就恨不得把自己最后一个排序放在第一个,让医生看完这个病以后接着就看我的,于是大家都围在医生的跟前。我不知道大家是不是有这个感觉,这个感触是很深的,那么这个时候随便都有人看一下你的治疗的诊断书,随便都可以听到医生对你的一种劝阻。比如说你这个病你可以后生活检点一点啊。那这个你哪受得了呢?就是这种打击你根本受不了的。所以我说我们所说的尊重病人的意思包括很多的方面。那么刚才我们讲到了朝阳曾经发生过的那件事,一个女工到了朝阳的一个医院里面去看病,医生跟她说,你这个要去做一个X光的一个透视,然后才能够看你这个病。那然后这个女工就跑到了X光的拍摄室,然后一个男医生在里边负责拍摄,那么男医生抬头一看是个女的,跟她说把衣服脱了,就开始紧张,这个病人就开始紧张。然后慢慢地把自己的外套脱掉,这时候还穿着衬衣,医生说把衬衣脱了,很严肃地跟她说。那她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于是把衬衣也脱了,那么最后一点点的防护的手段,医生说全脱了,那然后最后她就全脱了。全脱了以后然后就做完X光的一个拍摄以后,然后就回家,回家以后就不上班了,长达一个月的时间没有上班。原因是什么呢?恐惧。当我们说有些人可能有些敏感,我们必须要承认一点,人和人确实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但是我们会看到把衣服脱了,把上衣脱了,把外套脱了,脱光了,这种言语如果从医生的嘴里表达出来的话,我们看到的一种状况是,医生原本就是个强者地位,病人原本就是弱者地位,如果他是强者的话,他就不会去医院,正是因为他是弱者才去,而在这种情况下雪上加霜。在你特殊的这种地位面前,我相信每一个除了那种所谓旧病成医者,具有相当的抵抗力之外,多数人会很顺从。但当离开医院的时候情况就发生变化了,他会觉得被侮辱了,他会觉得没有得到尊重。所以我们很多的医患关系实际上并非因为治疗上的过错治疗上的差错,或者是什么治疗上的一些毛病而产生的,甚至就可能由于这些小事情激化而来的。
医生第五个义务就是收费的问题,就是关于合理收费的问题。那么之所以我们说,收费要合理,我们看到了一些不合理,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这种不合理有好多原因导致,比如说早几年在动手术之前我们都会有一个特别的费用给主刀的医生送红包,或者找一个名医然后给他一笔钱。那个时候医生如果不收钱,去动手术的话,很觉得是个遗憾。为什么会这样呢?从病人的角度很可以理解,因为他希望你非常认真地去帮他操这个刀,至于说拿到了钱以后是不是变得认真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收钱却成了一个普遍的现象。那个时候我们的钱是黑着给的,因为国家有很多的定价政策,包括挂号费、包括治疗费、包括住院费其他的费用都在里面,我们国家有非常严的一些定价的手段,那于是让医生能够获得额外利益对我特别关心的方法之一,就是给钱。那么有人说这也无可厚非,谁让你的定价没有反映市场机制呢?但是大家想没想过这么一个问题,如果你是一种歧视性的收费,对张三他有钱,他可以给你一个小费,对李四付不起钱,你是不是还能够像对正常的病人一样关心他呢?于是给了钱就成为风气,不给钱就反倒得不到一个良好的治疗,就会成为我们的一种判断方法。我们现在实践当中遇到的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说你不交住院费那么医生就不会给你用药,包括对一些危重病人都可能采取这种所谓极端的办法。
那么医生也会感到一个问题,就是虽然他欠付我医疗费,我可以打官司告他,但是我如果不治病,似乎在法律上我会遇到一个很大的责难。于是医生的办法是我继续给你用药,但是药量减少,而且我不告诉你,这种情况在我们以前我早几年曾经听到过几起这样的案件。比如说家属拖欠医药费不给,医生催着他付钱,他就是不付。于是医生只有一个办法,说我仍然吊瓶给你打着,但是里面什么也没有,只有比如说最基本的葡萄糖,任何添加的药物没有,或者药物的比例非常低,那么这样的话,慢慢地在消化这个人的体力。最后这个人去世了,去世以后怎么办?那医生说你不给我钱,当然我不给你治病,而且你没有证据证明你这里面到底有药还是没药。因为这是一种历史的过程,哪个病人能够在治疗的过程当中,或者家属在病人治疗的过程当中,会去关心一下你的吊瓶里面到底有多少药物?多少含量的药物你会注意吗?你不会注意。所以我们说医生这个行业实际上有很高的责任感,或者社会责任感,它是一个需要用自己的良知去行医的这么一个行业,包括收费,这个刚才我们所说的这种只打盐水不打药物,实际上是一个变相的加价的方法。所以我们说各种各样的不合理的收费在生活当中都会存在,而这种现象能不能够通过法律的标准做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禁止,我觉得恐怕很难。所以我们说合理收费是建立起来一种收费的规则,而不是解决最终的定价问题。
那么医生的义务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比如说职业道德方面的一些规则,比如要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一些义务,所以我们说医生的义务大体上可以概括为这么几个方面。
第三个问题就是医生的责任是什么?我想我们在前面两个问题当中实际上概括了一个思想,就是医患关系在本质上是一个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的话,如果由于医生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了患者的利益损伤,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承担一个基本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是以违约责任的方式表达出来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确实会出现另外一种状况,就是除了违反了义务之外,你也可能会伤及到其他的利益。比如说刚才我们所说到的一些可能隐私权方面的一些利益的一些损伤。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医患关系当中同时产生的侵权关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总体上来讲法律责任的性质,依然是一种所谓的合同责任。当然为了把这种合同责任描述得更清楚,有些人说干脆叫专业责任。在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当中,包括它的社会理论当中有一种观点,像律师像会计师,像医生这种所谓的专业性的职责,它是适用一套专门的法律去解决他的法律责任的。那么中国到了现在关于医生的责任的体系应该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那么但是应该看到在医生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时候,我们最近的法律确实有几个方面比较重要的发展。
一个发展就是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实在事故处理的问题上在医生责任的问题上有一个具体的规定。比如说我们把医疗过错的概念扩大了,轻微的一些医疗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我们依然视为是医疗事故。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这样的话就避免了很多人在求助于法律的时候,无法适用相关的规定。因此由于调整范围的扩大,使得老百姓的利益得到了一个有效的保护,医生的责任也实际上在加强着,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第二个很大的变化在于最高法院颁布的证据规则,其中包括了一条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上由医生负责举证。也就是患者有权利去提出一个医疗的诉讼,那么如果医生认为并不是由于医疗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你去负责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你不能够举出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那么医院败诉。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所以我们说如果你让病人去承担这种因果关系的举证的话,结果是什么,结果就是对病人的不关心。所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该说是个很好的进步,把因果关系倒置的理论放到了医患关系的处理上。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了,最近一些新的其他的情况,关于医生责任方面的情况,包括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医生的一些从业的准则,包括一些技术认定的标准,包括一些资质的认定标准,包括在什么情况下,让医生去承担责任的一些具体的办法,正在陆陆续续地颁布过程当中。所以应该说通过了这些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了这些对于以往经验的一些总结,中国的社会会进步,患者的待遇会提高。但是这种提高永远是要考虑到中国现有的国情而加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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