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1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对此前的标准予以修订。
文件提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确定有关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另外,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或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多次诈骗;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前,江苏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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