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意见》自今年2月5日起施行。
17条措施加大住房租赁开发建设信贷支持
专家表示,《意见》共17条措施,有助于促进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这“三大工程”建设,加快形成房地产新的发展模式。
支持主体新建 改建和运营长期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支持住房租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突出重点、瞄准短板,主要在大城市,围绕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改建和运营长期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屋,有效增加保障性和商业性租赁住房供应。
加大住房租赁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
在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方面,《意见》提出,加大住房租赁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完善住房租赁相关企业综合金融服务。
对于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意见》明确,住房租赁企业运营自有产权长期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合规改造工业厂房、商业办公用房、城中村等形成的非自有产权租赁住房,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期限内应收租金总额的70%。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京津冀房地产研究院院长 赵秀池:《意见》有两个重点值得关注,第一个是创新了住房租赁信贷品种,包括最长3年的各类主体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贷款,最长30年的租赁住房团体购房贷款等等;第二个是拓宽了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为利用各类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建设和持有运营长期租赁住房提供了信贷支持。
有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专家表示,此次《意见》提出的措施,覆盖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全面支持,有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专家表示,此次《意见》对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力度较大,有助于大力发展长租房市场。
招联首席研究员 董希淼:《意见》提出的措施,覆盖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的全面支持。对市场化长租房,在总结相关金融机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给出较为明确的引导和规范。同时,对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力度较大。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京津冀房地产研究院院长 赵秀池:住房租赁金融新政,为住房租赁市场获得合规低成本融资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为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有序投资住房租赁领域提供了新路径,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