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洗澡触电身亡,谁该担责?

租客洗澡触电身亡,谁该担责?

00:00
07:09

每年的秋冬季都是煤气中毒、触电等“洗澡事故”的高发期。

厦门的小沈在洗澡时不幸遭遇触电事故,出租屋房东、二房东、电热水器生产厂家、电表生产厂家被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小沈在厦门某出租屋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不幸触电倒地。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小沈属触电死亡。

事后,家属随即将出租屋房东、二房东以及热水器、电表生产厂家诉至法院,索赔16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分析可知,电表绝缘失效,存在漏电现象,该情况是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电表绝缘失效存在质量缺陷以外的可能因素,案涉电表绝缘失效的具体原因无法确定系产品质量缺陷所致,家属主张电表公司承担产品质量缺陷所致的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房东李某系案涉电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有排除用电安全隐患的义务,其对电表疏于管理和维护的过错行为与案涉电击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其承担电表漏电的赔偿责任。

根据鉴定复函意见,事故发生时案涉房屋的接地效果不良,未能将泄漏电流有效导向大地,是案涉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李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确保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但因其未对案涉房屋配置有效的接地保护措施,导致本该起保护作用的接地系统成了导电的加害系统,该过错行为在间接原因中处于基础地位,起主要作用,李某具有较大过错。

郑某作为案涉房屋的二房东,在承租和管理案涉房屋时负有检查线路、消除用电安全隐患的义务,将房屋转租给受害人时亦对受害人负有保障房屋居住安全的义务,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但相较于李某而言,过错较小,在间接原因中起次要作用。

至于热水器生产厂家的责任,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即使案涉热水器配备内置防电墙也无法避免本案事故的发生。死者家属主张热水器生产厂家作为案涉热水器的生产者对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在案证据未体现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行为,关于主张受害人自担过错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案涉电击事故系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综合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对受害人的死亡由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郑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海沧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死者家属120万余元,郑某赔偿死者家属30万余元,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上述判决结果,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读

本案系一起分租房屋内租客使用热水器洗澡时产生的触电事故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根据鉴定机构给出的专业意见,案涉电器的产品功能瑕疵不是引起触电事故的原因,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相关电器的生产商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本案悲剧的发生也警示房东在出租房屋时要确保所提供的房屋设施符合安全居住标准,尤其是要配备正规品牌电器,否则,一旦造成安全事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东有哪些法律义务?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有义务向租客提供可以安全使用的房屋。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应当认真检查,排除安全隐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无质量问题的电器等设施。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东遇到租客提出房屋存在问题或需要维修时,要及时到房屋内查看,并及时解决问题。即使租客未提出问题,房东也应当定期向租客询问房屋及设备设施的情况,以确保安全。

一旦因安全隐患导致租客伤亡,无论房东是否知情,房东都属于违约,租客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房东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要求房东赔偿相应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客在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当怎么做?

租客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房屋内设备设施发生损坏,可以要求房东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如果房东不履行维修义务,租客也可以自行维修,相应的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同时租客也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安全隐患排除前,不应再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如果租客发现了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通知房东后双方均未修理,之后擅自使用该设备设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租客应承担与自身过错相当的责任。而房东由于提供的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租客通知后未履行维修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